危险品运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隐匿携带的乘坐民用航空器造成后果的,将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不得包含以下危险物品:
1) 爆炸物品,包括弹药、爆破器材和烟火制品等(经承运人同意,限于体育运动用的小型枪械的弹药除外)。
2) 气体,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
3) 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松香油等。
4)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火柴、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钠、钾、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
5) 氧化物质及有机过氧化物,包括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6) 有毒物质及有传染性的物质,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7) 放射性物质,如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 腐蚀性物质,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9) 国际民航组织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中列出的其它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10)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作为行李运输的锂电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