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运输规定
一、托运行李
(1)一般规定
您的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塑料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特别提醒:厦航不提供儿童安全座椅,旅客携带的儿童安全座椅应作为行李托运,不得带入客舱。
(2)行李限额
航线 | 每件最大重量 | 每件最大尺寸 |
国内航线 | 50千克 | 40*60*100厘米 |
涉及美国国际航线 | 45千克 | 三边之和不超过203厘米/62英寸 |
不涉及美国国际/地区航线 | 32千克 |
注:
1.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除非事先征得厦航的同意,否则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2.以上行李的规格(包括体积与重量),为航空公司所能接收的最大值,并非免费行李额,超出免费行李额的部分需进行付费。
(3)免费行李额
国内(不含港澳台)
舱位/旅客类别 | 免费行李额 |
头等舱 | 40千克 |
商务舱 | 30千克 |
经济舱 | 20千克 |
儿童或占座婴儿 | 同成人旅客免费行李额 |
不占座婴儿 | 无免费行李额 |
国际及地区航线
1、普通旅客
舱等 | 品牌 | 免费托运行李规定 |
头等舱 | 所有 | 3件,32千克(70磅)/件,每件三边和≤158厘米/62英寸 |
商务舱 | 所有 | 2件,32千克(70磅)/件,每件三边和≤158厘米/62英寸 |
经济舱 | 便捷 | 2件,23千克(50磅)/件,每件三边和≤158厘米/62英寸 |
舒适 | 1件,25千克(55磅)/件,每件三边和≤158厘米/62英寸 | |
标准 | 1件,23千克(50磅)/件,每件三边和≤158厘米/62英寸 | |
低碳 | 无免费托运行李额 |
2、不占座婴儿
不占座婴儿订低碳经济舱时,无免费托运行李额。
其他情况,不占座婴儿的免费托运行李额是1件,每件行李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 45英寸、重量不超过10千克(22磅)。
3、留学生/劳务/海员
头等舱:4件,每件行李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 62英寸、重量不超过32千克(70磅)。
商务舱:3件,每件行李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 62英寸、重量不超过32千克(70磅)。
经济舱:
订低碳经济舱时,无免费托运行李额。
订其他经济舱时,2件,每件行李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 62英寸、重量不超过23千克(50磅)。
备注:
(一)其他特殊旅客行李规格参照具体规定办理。
(二)占座儿童/婴儿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与成人相同。
(三)不占座婴儿除相应的免费行李额外,同时允许免费运输一辆婴儿车或者摇篮,或一个儿童安全座椅。非折叠式婴儿车、摇篮、儿童安全座椅均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符合非托运行李尺寸要求的折叠式婴儿车可免费带入客舱,但在客舱内指定的存储空间不足时也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
(四)留学生、劳务、海员额外免费行李额需在购票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出票人须按规定将旅客身份证明(海员证、留学证明、劳务证等)、护照和签证的复印件附在开票当天的帐单后备查;出票单位须告知旅客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应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备查。
(五)国际和地区代码共享航班的免费行李额和超额行李运价按照代码共享协议规定执行。
(六)厦航白鹭黑钻卡会员、白金卡会员、金卡会员、银卡会员,天合联盟超级精英会员、精英会员的免费托运行李额在一般标准上额外增加1件,重量不超过32千克(搭乘头等/商务舱)或23千克(搭乘经济舱),最大尺寸为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
(七)上述(四)、(六)类旅客的额外免费行李额不得累加。
(八)经济舱其他情况免费托运行李额按照标准经济舱执行。
(4)超额行李额
1、国内航线
除另有规定外,超额行李费率以每千克按超额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经济舱普通票价1.5%计算,以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2、国际及地区航线
1)航程组一
a)美洲与东南亚/南亚/中西亚/东北亚/中东/大洋洲/欧洲/非洲双向之间的行程;
b)欧洲与东南亚/南亚/中西亚/东北亚/中东/大洋洲/非洲双向之间的行程;
c)非洲与东南亚/南亚/中西亚/东北亚/中东/大洋洲双向之间的行程;
d)大洋洲与东南亚/南亚/中西亚/东北亚/中东双向之间的行程。
类型 | 行李规格 | 收费标准 | ||
重量 | 尺寸(三边之和) | 人民币 | 美元 | |
超件第一件 | ≤23kg | ≤158cm | 1400/件 | 195/件 |
超件第二件及更多 | ≤23kg | ≤158cm | 2200/件 | 310/件 |
超尺寸 | - | 159cm-203cm(含) | 1000/件 | 140/件 |
超重 | 23-32kg(含) | - | 1000/件 | 140/件 |
32-45kg(含) | - | 3000/件 | 420/件 |
2)航程组二
a)中国(含港澳台地区)与东北亚/中东/大洋洲/美洲/欧洲/非洲双向之间的行程;
b)东南亚与南亚/中西亚/东北亚/中东双向之间的行程;
c)南亚与中西亚/东北亚/中东双向之间的行程;
d)中西亚与东北亚/中东双向之间的行程;
e)东北亚与中东双向之间的行程。
类型 | 行李规格 | 收费标准 | ||
重量 | 尺寸(三边之和) | 人民币 | 美元 | |
超件第一件 | ≤23kg | ≤158cm | 1200/件 | 170/件 |
超件第二件及更多 | ≤23kg | ≤158cm | 2000/件 | 280/件 |
超尺寸 | - | 159cm-203cm(含) | 1000/件 | 140/件 |
超重 | 23-32kg(含) | - | 1000/件 | 140/件 |
32-45kg(含) | - | 3000/件 | 420/件 |
f)特别规定,2024年4月28日起,“福州-纽约”双向航线及包含该航线的联程航班适用以下规则:
类型 | 行李规格 | 收费标准 | ||
重量 | 尺寸(三边之和) | 人民币 | 美元 | |
超件第一件 | ≤23kg | ≤158cm | 1580/件 | 220/件 |
超件第二件及更多 | ≤23kg | ≤158cm | 2180/件 | 300/件 |
超尺寸 | - | 159cm-203cm(含) | 1000/件 | 140/件 |
超重 | 23-32kg(含) | - | 1000/件 | 140/件 |
32-45kg(含) | - | 3000/件 | 420/件 |
3)航程组三
a)中国大陆与中国港澳台地区/东南亚/南亚/中西亚双向之间的行程;
b)中国港澳台地区与东南亚/南亚/中西亚双向之间的行程;
c)上述未列明的行程。
类型 | 行李规格 | 收费标准 | ||
重量 | 尺寸(三边之和) | 人民币 | 美元 | |
超件第一件 | ≤23kg | ≤158cm | 800/件 | 115/件 |
超件第二件及更多 | ≤23kg | ≤158cm | 1500/件 | 210/件 |
超尺寸 | - | 159cm-203cm(含) | 1000/件 | 140/件 |
超重 | 23-32kg(含) | - | 1000/件 | 140/件 |
32-45kg(含) | - | 3000/件 | 420/件 |
4、特别规定,2024年4月1日-12月31日期间,“厦门-雅加达”航线适用以下规则:
类型 | 行李规格 | 收费标准 | ||
重量 | 尺寸(三边之和) | 人民币 | 美元 | |
超件第一件 | ≤15kg | ≤158cm | 400/件 | 60/件 |
15-23kg(含) | ≤158cm | 800/件 | 115/件 | |
超件第二件及更多 | ≤23kg | ≤158cm | 1500/件 | 210/件 |
超尺寸 | - | 159cm-203cm(含) | 1000/件 | 140/件 |
超重 | 23-32kg(含) | - | 1000/件 | 140/件 |
32-45kg(含) | - | 3000/件 | 420/件 |
温馨提示:
1.超过32千克,不超过45千克的单件超额托运行李,以及三边之和大于203厘米且小于300厘米的超大行李均须提前咨询厦航始发地营业部,征得同意后方可托运。单件超过45千克或三边之和大于300厘米的托运行李不予托运。
2.构成联运的国际运输的厦航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3.旅客的托运行李如果在件数、尺寸、重量其中任一方面超出免费行李额规则的部分,均按以上标准进行收费,适用于所有舱位的旅客。件数、尺寸、重量任何两个或以上维度同时超出时,采取累加原则进行收费。
4.超额行李的收费标准的货币选择原则:人民币、美元标准适用于所有国际和地区航线,其他当地货币标准仅适用于所在国始发航线。
5.“福州-纽约”双向航线及包含该航线的联程航班,新运价规则自2024年4月28日起生效;旅客购票日期早于4月28日的,适用原有的运价规则。
二、非托运行李
(1)国内航线(不含港澳台)
舱位/旅客类别 | 件数限制 | 重量限制 | 体积限制 |
头等舱 | 2件 | 不超过5千克 | 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55厘米、40厘米、20厘米 |
商务舱 | 1件 | ||
经济舱 | 1件 |
(2)国际及地区航线
舱位/旅客类别 | 件数限制 | 重量限制 | 体积限制 |
头等舱 | 2件 | 不超过5千克(11磅) | 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15厘米(45英寸) |
商务舱 | 1件 | ||
经济舱 | 1件 |
注:非托运行李应当能置于前排座位下或者能放置于客舱的封闭式行李架内,超过上述件数、重量或体积限制的行李,应办理托运手续。
三、特殊行李
行李类型及规定 | 一般规定 | 国内航班收费规定 | 国际地区航班收费规定 |
钓鱼用具 | 一套钓鱼用具最多包括一个滑车箱、一个粗纱架(经轴架)、一双钓鱼靴、两根钓鱼杆、一副抄网。 | 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在一般标准上额外增加10KG。合并计重后超出免费行李额部分根据实际重量,按厦航国内航线超额行李费率收取超额行李费。 | (1)每位成人旅客可免费托运一套总重量不超过23公斤、三边之和不超过158 厘米(62英寸)的钓鱼用具,该用具不占用旅客免费行李额。 (2)超出免费行李额的部分,根据实际件数、尺寸、重量,按厦航国际及地区航线超额行李费中对应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
高尔夫球具 | 一套高尔夫球具最多包括一个高尔夫球袋(含高尔夫球、球杆)和一双高尔夫球鞋。 | 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在一般标准上额外增加10KG。合并计重后超出免费行李额部分根据实际重量,按厦航国内航线超额行李费率收取超额行李费。 | (1)每位成人旅客可免费托运一套总重量不超过23公斤、三边之和不超过158厘米(62英寸)的高尔夫球具,该用具不占用旅客免费行李额。 (2)超出免费行李额的部分,根据实际件数、尺寸、重量,按厦航国际及地区航线超额行李费中对应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
滑雪用具 | 一套滑雪用具最多包括一对滑雪板、两根滑雪杖和/或一双滑雪靴。 | 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旅客免费托运行李额在一般标准上额外增加10KG。合并计重后超出免费行李额部分根据实际重量,按厦航国内航线超额行李费率收取超额行李费。 | (1)每位成人旅客可免费托运一套总重量不超过23公斤、三边之和不超过203厘米(80英寸)的滑雪用具,该用具不占用旅客免费行李额。 (2)超出免费行李额的部分,根据实际件数、尺寸、重量,按厦航国际及地区航线超额行李费中对应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
自行车 | 仅承运非电动自行车。托运之前轮胎必须放气;折叠式自行车应折叠并绑牢;非折叠式自行车应将车轮卸下,牢固绑在车身上,旋转自行车车把90度并固定。 | (1)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 (2)超出免费行李额部分,根据实际重量,按厦航国内航线超额行李费率收取超额行李费。 | (1)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超出免费行李额的部分,根据实际件数、尺寸、重量,按厦航国际及地区航线超额行李费中对应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2)包装后的自行车三边之和若超过203厘米(80英寸),计收超尺寸费用。 |
冲浪板 用具 | 冲浪板应使用合适的填充式冲浪袋包装;如有风帆应拆卸折叠并妥善包装后运输。 | (1)不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按5公斤(周长不超过277厘米/109英寸)或8公斤(周长超过277厘米/109英寸)计收相应的超额行李费; (2)每位旅客仅限携带一块冲浪板享有以上收费,超出数量根据实际重量,按厦航国内航线超额行李费率收取超额行李费。 | (1)不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根据实际件数与重量,按厦航国际及地区航线超额行李费中对应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2)不计收超尺寸费用,单件重量不超23KG的,仅收取超件费用,如重量超过23KG但不超过45KG,则需叠加收取超重费用。 |
其他运动器械 | 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运动器械,须符合厦航关于行李包装、体积、重量的要求,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除非事先征得厦航的同意,否则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 (1)如运动器械包装后的尺寸在40*60*100厘米范围内,可计入免费行李额,超出免费行李额部分,根据实际重量,按厦航国内航线超额行李费率收取超额行李费。 (2)如运动器械包装后的尺寸大于40*60*100厘米,不可计入免费行李额,根据实际重量,按厦航国内航线超额行李费率收取超额行李费。 | (1)包装后的运动器械三边之和不超过 203厘米(80英寸)的,可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超出免费行李额的部分,根据实际件数、重量,按厦航国际及地区航线超额行李费中对应标准收取相应费用,不计收超尺寸费用。 (2)包装后的运动器械三边之和超过203厘米(80英寸)的,不可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根据实际件数、尺寸、重量,按厦航国际及地区航线超额行李费中对应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
注:
1. 对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各类运动器械,厦航按适用的普通行李规定承担相应的运输责任。此类行李应有供运输使用的专业外包装,且能承受一定的压力。(例如:自行车应装在完善的硬壳专业袋包装内,如 EVA硬式携行箱、ABS硬壳装车箱等。)对于无妥善包装的运动器械,将栓挂免除责任行李条。
2. 超过32千克,不超过45千克的单件超额托运行李,以及三边之和大于203厘米且小于300厘米的超大行李均需提前征得厦航同意后方可托运。国际及地区航线单件超过 45 千克、国内航线超过 50 千克,或三边之和大于 300 厘米的运动器械类行李不予托运。
(2)乐器
厦航提供以下三种途径以便旅客携带乐器旅行:
1、作为非托运行李
1)长、宽、高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且重量不超过5公斤的小型乐器(包括乐器箱)可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
2)带入客舱的乐器应符合厦航对非托运行李包装、重量和件数的限制规定,超出上述规定的乐器,如需带入客舱,按占座行李规定处理。
3)带入客舱的乐器全程由旅客自行照管。乐器须稳固放置于防震抗压的乐器箱内,使其在必要情况下可侧立存放。
2、作为托运行李
1)无法带入客舱的乐器,可作为托运行李进行运输,其重量和件数计入免费行李额,超出部分计收超额行李费。
2)作为托运行李进行运输的乐器,应符合厦航关于托运行李体积、重量的要求,且必须稳固放置于防震抗压的乐器箱内。厦航按一般托运行李责任限额承担运输责任。无法按厦航要求包装的,厦航可拒绝运输。
3、作为占座行李
1)旅客可以为需要带进客舱的乐器购买座位,即占座行李。
2)购买占座行李的乐器可放置在客舱座椅或座椅前地面上。单个客舱座椅可容纳行李体积不超过40*45*100厘米,座椅前地面上可容纳行李体积不超过25*45*140厘米。行李重量不超过75公斤。
3)旅客应按其实际占用的座位数购买座位用于放置乐器,一件占座行李可占用座位最多不能超过3个,最大尺寸不得超过40×60×140厘米。
常见问题解答
Q1:小型乐器是否计算入非托运行李?
A: 尺寸不超过20*40*55的小型乐器(包括乐器箱)可计入非托运行李,与其它随身携带物品合并计算,总数重量需符合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国内运输总条件中的有关规定。
因此,如果该乐器足够小到可以装入您的随身携带箱包里而不超过非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如笛子,尤克里里等),则并不影响您携带其它随身物品。一般其它常见乐器(如小提琴、长号等)则均已超过20*40*55的规格,不适用于可作为非托运行李携带的条款。
Q2:怎么知道我的占座行李需要购买几个位置?
A: 可参照下图以更好地理解不同尺寸乐器的具体摆放标准和位置。
(图一)
如图一所示,单个客舱座椅可容纳行李体积不超过40*45*100厘米,座椅前地面上可容纳行李体积不超过25*45*140厘米,如有任何一边超过以上标准,则应购买多个位置。
案例一:一把小提琴(包括乐器箱)尺寸为18*34*80厘米,其体积在单个座椅可容纳行李体积范围之内,则其购买一个占座座位即可(图二)。
(图二)
案例二:一把大提琴(包括乐器箱)尺寸为24*50*134厘米,因最长边超过了座椅可容纳最长边100厘米,因此只能放置在座椅前地面上,但其体积超过了单个座椅前地面可容纳行李体积(25*45*140厘米),需购买两个位置(图三)。
(图三)
注意:对于需放置在座椅前地面上的行李,因座椅间距和座椅高度值固定,因此其最短边和最长边限制是不变的,当最短边超过25厘米时,该行李将无法放置在客舱地面上,当最长边超过140厘米时,该行李无法作为占座行李进入客舱。
可作为占座行李进入客舱的行李最大尺寸为40*60*140厘米,应占三个位置(图四)。
(图四)
(3)精密仪器
精密仪器指用于精确测量、实验、检测和分析等用途的高精度、高灵敏度的设备和装置,通常应作为货物运输。如要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应经过厦航地面服务代理人同意。物品应有出厂包装或经厦航认可的包装,且不计入免费行李额,按照超额行李收费。对此类行李,厦航按一般托运行李责任限额承担运输责任。
四、需经厦航批准方可运输用品和物品
1 、装有密封型湿电池或镍氢电池或干电池的轮椅或助行器,由于残疾、健康或年龄、或临时行动问题(如腿部骨折)而活动受限的旅客使用的装有符合特殊规定A67的密封型湿电池或符合特殊规定A123的干电池或A199的镍氢电池的轮椅或其他类似的助行器。
2、供由于身体残疾、健康或年龄、临时行动问题(如腿部骨折)而活动受限的旅客使用的装有非密封型电池或其他类似的助行器。
3 、装有锂电池的轮椅/助行器,供由于身体残疾、健康或年龄、临时行动问题(如腿部骨折)而活动受限的旅客使用。
4 、内含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医疗电子装置(PMED)(包括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喷雾器、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便携式集氧器(POC)等)
5 、包装牢固的1.4S项弹药筒(仅限UN0012或UN0014)
6 、人体捐献器官
7 、雪崩救援背包(内装2.2项无次要危险性的压缩气瓶)
8 、为个人用的用于个人穿戴的自动充气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或救生背心配备的小型气罐
9、 供其他装置使用的小型气瓶
10 、内含瓦时额定值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
11 、内含瓦时额定值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锂离子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
12 、枪支
13 、干冰
14 、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15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仪器(即化学剂检测仪(CAM)和/或快速报警和识别装置监测仪(RAID-M))
16 、用于校准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渗透装置
17 、内燃发动机或燃料电池发动机
18 、含冷冻液氮的隔热包装
19 、保密设备:诸如外交公文包、现金箱、现金袋一类的保密性设备,其中装有锂电池、蓄气筒和/或烟火物质之类的危险物品作为该设备的一部分。
五、行李不正常运输
(1)一般规定
1、行李运输发生延误、遗失损坏或毁灭,旅客应在事件发生地点的厦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处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并办理相关手续;
2、因厦航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且当天未能运抵并交付旅客,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可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标准如下:
旅客舱位等级 | 经济舱 | 商务舱/白鹭白金卡 | 头等舱/白鹭黑钻卡 | |
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 国内 | 人民币200元 | 人民币300元 | 人民币500元 |
国际 | 人民币300元或等值外币 | 人民币400元或等值外币 | 人民币500元或等值外币 |
(2)行李赔偿
1. 旅客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厦航不承担责任。
2. 乘坐厦航航班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损坏、毁灭或遗失的,厦航在行李赔偿限额内,按照行李损失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1)国内航班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千克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千克低于100元,按实际价值赔偿。行李箱发生损坏的,其赔偿限额按行李箱自身重量计赔。
(2)国际和地区航班符合《华沙公约》条件的,赔偿限额为每公斤二百五十法郎;符合《蒙特利尔公约》条件的,每名旅客托运行李赔偿限额为1288特别提款权。旅客对损失的实际价值承担举证责任,但不超过所适用国际公约的赔偿限额。
3. 旅客的托运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毁灭、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厦航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受损行李或物件的实际重量;如果无法确定受损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损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来计算。
4. 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现金、票据、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及样品或其他贵重物品,易碎、易损物品、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医疗证明、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能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上述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厦航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5. 办理行李丢失赔偿时,已赔偿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应在赔偿金额内扣除,对赔偿行李收取的超额行李费退还。
6.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7. 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厦航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厦航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8. 旅客的行李发生损失的,应在发现损失后向厦航或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书面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破损或污损的,必须在离开行李认领区域前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明并办理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提出索赔;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旅客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得向厦航提出索赔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