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旅客运输
一、特殊服务/旅客出行提示
出行提示
各类自助值机业务(含官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值机、现场自助值机设备)暂不受理特殊旅客及加验其它值机证明方可运输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重要VIP旅客、病患旅客、残障旅客、伤残军人警察、孕妇、婴儿、无成人陪伴儿童/青少年旅客、申请婴儿摇篮的旅客、携带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的OPO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或犯人及其押解人员等),请您持购票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需证明直接到机场厦航值机柜台办理。
航班不正常情况
厦航将尽力按照旅行之日起生效的航班时刻表运输旅客与行李。但如您乘坐的航班发生了非自愿的航班计划性调整(旅行之日的临时性调整除外),我们将无法保障您申请的特殊服务,请您谅解。
如您仍需要特殊服务,请务必联系咨询厦航直销机构或致电厦门航空24小时服务热线95557重新申请。申请结果以回复为准。
限制运输
婴儿、孕妇、申请婴儿摇篮的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青少年旅客、病患旅客、残障旅客、携带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的OPO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或犯人及其押解人员等由于其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只有在符合厦航及相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厦航及相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出于安全的考虑,厦航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服务)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请您务必在定座和购买机票时提前申请。
特殊服务申请范围
厦航仅接受由厦航731票证开具的,由厦航实际承运的且为厦航航班号的航班中提供特殊服务申请。代码共享航班不接受特殊服务申请。
如您购买的联程或来回程机票涉及厦航以外的其他航空公司,或您的客票由其他公司开具的,请您与实际承运航空公司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如您是残障旅客,厦航将尽力协助您申请联程航班特殊服务,但特殊服务申请结果以实际承运航空公司回复为准。
医疗证明
1. 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况,厦航有权要求旅客出示厦航认可医院出具的并有该名旅客的医生签名的医疗证明:
(1)旅客携带早产婴儿保育箱旅行的;
(2)在飞行中,需要使用医用氧气设备输氧的;
(3)乘坐飞机对其健康状况有威胁的,或在飞行中需要特别医疗护理的;
(4)已知患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但如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可防止传染他人的。
2. 医疗证明由“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境外诊所、医疗中心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含有“经诊断,该旅客的健康条件在医学上能够适应航空旅行”或意思相近的描述,并经医生签字、医疗单位盖章(境外医疗机构如无法加盖公章,则必须有医生签字)。“医疗证明”应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72小时内开具的方为有效。对于“整容、整形术后恢复中的旅客”,“医疗证明”也可由门诊部开具。
3. 需提供旅客医用氧气的患病旅客还应持有由合格医生签署的书面证明,说明该员有使用该设备的医学需要,并具体标明,在正常飞行时与飞机客舱内压力相对应的压力高度下,每小时所需的最大氧气量和最大氧气流量。
4. 属于符合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永久或暂时性的身体、精神损伤的残疾人旅客在申请厦航特殊服务时可不提供适宜乘机的医疗证明。(详情请点击查看: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
通过厦航各直销机构申请特殊出行服务的旅客,需提供纸质乘机申请书。
1. 申请特殊服务的旅客,需填写“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一式五份,以表明如果旅客在旅途中病情加重、死亡或给其他人造成伤害时,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2.“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应由旅客本人签字,如本人书写困难,也可由其家属或监护人代签。
3. 在厦航运营的涉美国航线上,对于残障旅客托运的轮椅、服务性动物,厦航将不要求免除丢失、损坏及死亡等责任。
陪伴人员
1. 陪伴人员应在定座时声明陪伴关系,并单独出票。陪伴人员应与所陪伴的特殊服务旅客同机旅行。
2. 陪伴人应有能力在旅行过程中照料特殊服务旅客,并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其撤离。除安全原因外,陪伴人员的座位应紧靠特殊服务旅客的座位。
二、婴儿
婴儿乘机
出生已满14日未满2周岁的婴儿乘坐飞机时应有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伴同行。
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厦航不接受出生不足14天的婴儿乘机。需使用保育箱的早产婴儿请按“病患旅客”的要求申请。
婴儿适用票价
婴儿不单独占座位。
国内运输票价按同行成人所购客票同等物理舱位公布全票价的10%计收。
国际及地区(港澳台)航线:按同行成人所购客票同等物理舱位适用票价规则计收。
(1)为确保婴儿在飞行途中的安全,婴儿需要全程由同行成人怀抱。搭乘厦航实际承运航班时,每位年满 18 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仅允许携带一名婴儿同舱位乘机;此外,可再携带2名儿童同舱位乘机。
(2)购买婴儿客票应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件购票,如出生证、身份证、户口薄、护照,并持与购票时一致的证件原件办理乘机手续。
(3)婴儿的年龄指乘机当日的周岁年龄。购买婴儿旅客的多航程客票时,如婴儿在航班始发日未超过2周岁,但在旅行途中超过2周岁,超龄航段应按儿童票价购买。
为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民航局颁布的各机型旅客载运数量安全规定,每类机型每条航线的婴儿旅客载运数量均有不同的载运标准。
为确保您和您的孩子顺利出行,请您在订座或购票的同时,向客票销售人员提出婴儿乘机的需求,我们确认符合该航班婴儿载运数量标准后,为您及您所携带的婴儿同时填开客票,以免您单独购买成人客票后再携带婴儿抵达机场,因超出所搭乘航班婴儿载运数量标准而造成变更行程情况的发生。
请您注意:如因您未事先提出婴儿乘机的需求导致超出所搭乘航班婴儿载运数量标准而无法成行,您的客票须按照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处理。
婴儿免费行李额
购买不占座婴儿客票的婴儿,乘坐厦航国内航线无免费行李额;乘坐厦航国际及地区(港澳台)航线,可免费托运一件行李,其最大重量不得超过10公斤(22磅),体积(三边之和)不得超过115厘米(45英寸)。同时允许免费运输一辆折叠式的婴儿车(仅限国际及地区航线)。
非折叠式婴儿车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折叠式婴儿车在客舱内指定的存储空间尺寸不够时也只能作为托运行李免费运输。按相应的儿童票价付费的婴儿(占座婴儿INS),可享有所持客票票价等级规定的免费行李额。
厦航在计划飞行时长大于或等于2小时的厦航实际承运国际及地区航班提供婴儿摇篮服务,且不收取额外服务费用。满足以下条件的婴儿家长可申请该服务:
1. 选乘航班由波音B737系列、B787系列、A321系列机型执飞;
2. 如需您选择商务舱婴儿摇篮服务,需要购买商务舱客票。(部分B737系列、B787系列、A321系列客机无商务舱婴儿摇篮位置,具体请在申请时详细咨询);
3. 婴儿出生已满14天,未满2周岁,身高74厘米以内,体重11公斤(24磅)以内。
由于每个航班配备的婴儿摇篮数量有限,如您需要预订此项服务,请在客票显示的航班计划起飞时间48小时之前,亲临当地厦航各直销机构提出申请;或在客票显示的航班计划起飞时间72小时之前,登录厦航官网直接预订。
三、儿童
有成人陪伴的儿童(CHD)
1. 年龄规定
儿童指航班始发当日年满两周岁但未满十二周岁的旅客。由一位同等物理舱位的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伴。单独乘机的儿童必须申请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
2. 票价
儿童有座位。
国内航线:按同行成人所购客票同等物理舱位公布全票价的50%计收。
国际及地区(港澳台)航线:按同行成人所购客票同等物理舱位适用票价规则计收。
如您选择成人优惠票价为儿童购票,客票变更、退票将按成人同等适用条件执行。
请您注意:
(1)购买儿童客票应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件购票,如出生证、身份证、户口薄(十六岁以下)、护照,并持与购票时一致的证件原件办理乘机手续。
(2)搭乘厦航实际承运航班时,每位年满 18 周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最多携带 3 名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或婴儿(其中,婴儿仅限一名)同舱位乘机。其它超过规定数量的儿童(含按成人票价购买客票的儿童)乘机,必须按无成人陪伴儿童规定办理。儿童团队必须征得厦航同意才能办理相关购票手续。
(3)儿童的年龄指乘机当日的周岁年龄。购买儿童旅客的多航程客票时,如儿童在航班始发日未超过12周岁,但在旅行途中超过12周岁,超龄航段应按成人票价购买。
3. 免费行李额
按相应的儿童票价付费的儿童,可享有所持客票票价等级规定的免费行李额。
无成人陪伴儿童/青少年(UMNR)
1. 年龄限制
(1)厦航接受运输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指开始旅行之日已满5周岁(含)未满12周岁,且无家长或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在同一物理舱位陪伴,单独乘机的儿童。此类儿童必须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运输的相关手续,厦航方可接受运输。
(2)5周岁以下的无成人陪伴儿童,不予承运。
(3)我们的无成人陪伴青少年附加服务为旅客自选服务,您可以自行选择并支付少量服务费用。厦航接受运输的无成人陪伴青少年,指年龄在已满12周岁(含)未满16周岁的无家长或18周岁以上旅客在同一物理舱位陪伴、单独乘机并申请了无成人陪伴附加服务的青少年。
2. 承运航班
我们在厦航实际承运的国内、国际及地区(港澳台)直达航班上提供无成人陪伴儿童和无成人陪伴青少年服务。厦航仅接受不换机的情况下的无成人陪伴儿童/青少年的运输,不接受中转和多航段的无人陪儿童/青少年的运输。
3. 申请的受理
无成人陪伴儿童/青少年仅限在定座时,在厦航直销机构提出申请,其座位必须根据厦航相关承运规定得到确认。
一般情况下,您必须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厦航官网需在航班起飞前48小时)提出申请。 并在乘机当日提前2小时办理乘机手续。
无成人陪伴儿童/青少年应由儿童/青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陪送到乘机地点,并在儿童/青少年的下机地点安排人予以迎接和照料,并向厦航提供在航班到达站安排的接送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由于承运人对无成人陪伴儿童/青少年负有责任,并需全航程提供安全周到的特殊服务及照顾,因此每一航班承运的无成人陪伴儿童/青少年数量会有限制。
4.儿童出行的特殊规定
请您向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机构了解儿童出行的法规及政策,下列的限制要求可能会修订/更改,仅提供作为参考,厦航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有些国家或地区为入境儿童签发需陪同儿童签证(例如:C–VISIT-CHILD ACCOMPANIED);
(2)说明签证要求必须由指定成人陪同儿童入境,儿童不能独自入境;
(3)有些国家或地区对儿童独自入境有年龄要求;
(4)有些国家或地区在入境时需要检查父母的证件或公证文件。
例如:
从法国出发
任何 18 岁以下的未成年旅客,无论是法国公民还是居民,如并非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同行,均须获得离开法国的许可。客户必须在持有其自己的护照、由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签署的旅行许可表格(L'autorisation de sortie du territoire)
及签署旅行许可表格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本之后,才可获准旅行。
出入菲律宾
所有未满 15 岁的儿童如并非居于菲律宾的公民,且并非由姓氏相同的父母陪同,均须携带他们的关系证明。任何其他成人(如姓氏相同的亲人或朋友)均不可担任护送者。
任何未满 15 岁的儿童如并非居于菲律宾且并非与父母同行,均需要入境许可“Waiver of Exclusion Ground”(WEG)。父母及监护人须联络其就近的菲律宾领事代表,以便在旅程前安排必要的文件。
有关详细信息,请访问菲律宾社会和福利发展部网站。
请您注意:如果您的孩子需要上述情况的特殊签证或文件乘机,我们将不能为您提供无成人陪伴儿童/青少年服务。
5. 无成人陪伴儿童票价
国内航线:成人物理舱位全票价的50%票价。不可使用优惠票价。
国际及地区(港澳台)航线:票价按所购舱位等级的无陪儿童运价规则收取。
6. 无成人陪伴青少年票价及服务费
国内航线:票价按照成人普通票价计收;服务费每个航段(以客票显示为准)收取200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不跨越洲际的国际及地区(港澳台)航线:票价按照成人适用票价计收;服务费每个航段(以客票显示为准)收取服务费用300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因新加坡樟宜国际机场要求,进出新加坡航线还需额外收取32新加坡元、或180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的机场服务费(代机场收取)。
跨越洲际的国际航线:票价按照成人适用票价计收;服务费每个航段(以客票显示为准)收取服务费用400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四、孕产妇
由于在高空飞行中,空气中氧气成分相对减少、气压降低,因此孕妇运输需要一定的限制条件。请在购票订座或办理乘机手续时均须提供可以证明怀孕时间和预产期的医学材料/产检证明(若有基础病的孕妇,请您在安排行程前征询主诊医生的意见)。
怀孕在32周以下(含32周)的单胎孕妇和怀孕32周以下(不含32周)多胎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厦航将在查验医学材料/产检证明后按一般旅客运输。
怀孕在32周以上(不含32周)至36周(不含36周)的单胎孕妇,定座前必须向厦航直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并提供检查医学材料/产检证明、医疗证明/诊断证明书。
怀孕超过36周(含36周)的单胎孕妇或超过32周(含32周)的多胎孕妇,或预计有妊娠并发症者,不予接受运输。
请您注意:
上述“医学材料/产检证明”应真实有效,且由县级(含)以上或二级(含)以上医院(境外含诊所、医疗中心及医院)出具,可以是孕期的连续病历、经医院盖章的孕妇保健手册(大卡)复印件、电子病历/电子产检卡或医生签名(章)并盖章的孕周证明、B超单等。
上述“医疗证明/诊断证明书”不仅包括旅客姓名、年龄和怀孕周数(或怀孕日期、预产期)等信息,还应说明旅客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宜乘机(或含有“经诊断,该旅客的健康条件在医学上能够适应航空旅行”等意思相近的描述)和在机上是否需要特殊照顾等事项。该证明书须有医生签字、盖医疗单位公章,且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前72小时内填开方为有效。
为确保您的安全,厦门航空保留权利在以下情况拒绝让您登机:
1.如果您无法提供可以证明怀孕时间和预产期的医学材料/产检证明或医疗证明/诊断证明书已逾期;
2.您是怀孕超过36周(含36周)的单胎孕妇或超过32周(含32周)的多胎孕妇;
3.您是预计有妊娠并发症的孕妇;
4.您是生产后不满7天的产妇。
如您在乘机时因无法提供可以证明怀孕时间和预产期的医学材料/产检证明,或怀孕32周以上(不含32周)至36周(不含36周)单胎孕妇无法提供航班起飞72小时内开具的医疗证明或诊断证明书,而被拒绝承运时,您的客票须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的有关条款办理。
需要前往香港的孕妇旅客请特别注意:
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通报要求,怀孕28周(含)以上的中国大陆籍孕妇入境香港必须持有下列文件:
1. 医院证明(用以证明怀孕的时间)
2. 香港医院出具的《预约分娩服务确认书》
请您在购票及乘机时务必提供上述文件。如因未持有上述文件被拒绝入境,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务人员诊断费、遣返的运输费用等)将由您本人承担。
五、残障旅客
一、服务对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机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加社会活动,具体表现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厦航将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所需服务。如与通航航点国家(或地区)适用的公约、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不一致的,厦航将优先适用公约、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二、服务范围
1. 轮椅服务
地面轮椅:可自行上下楼梯及独立进出客舱座椅,但远距离前往或离开飞机时,如穿越停机坪、廊桥或前往休息室时需要轮椅协助。
客梯轮椅:无法自行上下楼梯,可独立进出客舱座椅,远距离前往或离开飞机、休息室时需要轮椅协助。
客舱轮椅:完全无法行走,前往、离开飞机或休息室、上下客梯和进出客舱座位时需要轮椅协助。
2. 为具备乘机条件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
3. 需要携带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等服务犬乘机
三、申请渠道
1.厦航直销机构(点此查看)
2.厦航客户服务中心95557
3.厦航小程序(仅限申请地面轮椅)
四、申请时限
地面轮椅:请您在定座购票后告知我们。如果您在办理乘机手续时提出使用要求,我们将按现场空余资源尽力为您提供。
客梯轮椅:请您在航班出发前最少 48 小时申请。
客舱轮椅:请您在航班出发前最少 48 小时申请。
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请您在航班出发前最少 72 小时申请。
服务犬:请您在航班出发前最少 48 小时申请。
五、最迟办理乘机登机手续
航班预计起飞前120分钟
六、无障碍服务及协助
(一)助残设备的存放与托运
1.您携带的助残设备应当符合民航局关于安保、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
2.客舱内有存放设施和空间的,按照先到先存放的原则办理。客舱内没有存放设施或空间的,可将助残设备免费托运。带入客舱的设备应保证可以放置在行李架内,或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
3.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还可免费托运一件以下规定外的助残设备。
4.以下助残装置可以作为随身携带物品
类别 | 助残装置 | |
肢残 | 助行器 | 拐杖 折叠轮椅 假肢 |
聋人 | 助听设备 | 电子耳蜗 助听器 |
盲人 | 盲杖 | 多功能 简易 |
助视器 | ||
盲人眼镜 |
5.托运轮椅
1)不可折叠的手动或电池驱动轮椅需要办理行李托运。
2)轮椅可在值机柜台或机舱口托运,在机舱口或行李提取处提取。
3)如您能携同下列资料及工具前往机场将有助于我们处理轮椅:
a. 轮椅及电池的说明书
b. 组装轮椅所需的特殊工具
c. 使用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轮椅须提供联合国认可的测试文件证明电池符合联合国测试和标准手册第3部分38.3节之测试要求。
4)如果您使用电池驱动轮椅或电动行动辅助工具,请在您在航班出发前最少 2 小时到机场特殊服务柜台/爱心柜台办理乘机手续,以便我们能及时为您安排装载空间。
(二)在候机楼中
我们在每个机场都配备了轮椅,供您在航站楼内免费使用。在机场现场需要候机楼轮椅服务,可向厦航地面服务保障人员提出申请。
由于每个机场的保障能力不同,我们有时需要提前向出发及到达站机场了解轮椅的服务情况,所以我们建议您在购票时提出您的要求,以便我们尽最大努力保障您所需要的服务。
(三)在客舱中
1. 机上座椅扶手:我们在一些型号的飞机上提供移动式通道扶手,方便行动障碍旅客进出。根据飞机型号的不同,设有可移动通道扶手的座位数量和位置也各不相同。
2. 无障碍卫生间:我们的许多大型飞机上都设有残疾人专用卫生间,是否设有此设施取决于飞机的大小和结构。
3、机上协助:登机和离机时帮助旅客进出座位;帮助旅客准备进食,例如打开包装、鉴别食物;如机上有轮椅,协助旅客使用机上轮椅进出洗手间;帮助行动不便的旅客进出洗手间,不包括抬或背旅客;帮助旅客存放和拿取物品,包括移动辅助工具和其他辅助设备;与视力受损、重听或聋哑旅客及时有效沟通,以便旅客获得提供给其他旅客的信息(例如天气、机上服务、航班延误、下一个机场的转机门等)。
4. 我们无法提供以下服务:包括协助饮食、在洗手间协助或在旅客座位上协助排泄、提供医疗服务。
六、病患旅客
为了保证您在空中飞行的安全,如您有以下情况或行为,厦门航空保留权利在以下情况拒绝让您登机:
1.心血管疾病
1) 高血压患者高压超过180毫米汞柱或低压超过130毫米汞柱;
2) 急性的深静脉血栓;
3) 重度心脏衰竭、心肌炎病后30天内;
4) 30天内心绞痛频繁发作、严重心律失常;
5) 6周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6) 严重的心脏瓣膜病;
7) 心脏手术后的病人,在手术后3周内,即使是短程飞行也不适合,因为飞行的紧张和高空低氧,可能造成心脏负荷增加。
2.脑部疾病
1) 脑梗3天之内;
2) 颅脑损伤、颅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节律不齐;
3) 癫痫发作后24小时内不能乘坐航班。
3.呼吸系统疾病
1) 频繁发生的、严重的或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哮喘;
2) 静息时有显著呼吸困难的呼吸系统疾病;
3) 近期患自发性气胸、血气胸、渗出性胸膜炎伴有呼吸功能障碍者不能飞行;
4) 耳鼻窦发炎和耳鼻发炎,特别是咽鼓管堵塞。
4.消化系统疾病:上消化道出血、急性阑尾炎、溃疡面很深的消化性溃疡患者,以及消化道出血病人出血停止不足3周;
5.血液系统疾病:血色素(血红蛋白)低于60g/L的贫血病人;
6.传染性疾病:有传染性的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伤寒、脊髓灰质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
7.眼科疾病
1) 白内障手术和角膜激光手术1天内不适合飞行;
2) 对于患有其他眼内疾病和眼穿透性损伤的旅客,7天内不能飞行;
3) 视网膜剥离的患者治疗时因有时需向眼内注射气体增加眼内压,必须等到气体全部被吸收后才可飞行。
8.骨科疾病
1) 不稳定或未治理的骨折患者不能乘坐航班。
2) 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调重锤牵引者不适合乘机;
3) 用非管型石膏固定的骨折患者,48小时内不能乘坐航班。
9.近期有手术病史
1) 固定下颌手术者不适合飞行;
2) 扁桃腺切除手术10天内不适合飞行;
3) 阑尾切除或腹部锁孔手术5天内不适合飞行;
4) 主要的胸部、腹部、开颅手术或中耳手术10天内不适合飞行;
5) 气体会进入体内的其它情形也应考虑,如手术切口呈开放性未愈合,因为体内腔的气体在飞行时会膨胀。
10.生产后不满14天的产妇;
11.出生不满14天的婴儿;
12.怀孕超过36周(含36周)的单胎孕妇或超过32周(含32周)的多胎孕妇(多胎指一次妊娠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胎儿);
13.任何可能在航空环境中恶化的疾病;
14.行动上存在干扰到其他旅客的可能性或存在自杀倾向的精神障碍的旅客;
15.酒精或其他毒品中毒者;
16.具有明显病状或全身散发恶臭,可能引发其他旅客不愉快情绪者;
17.需要持续输血、输氧、输液以维持生命的旅客;
18.其他严重疾病的旅客;
19.不能提供厦航规定的证明文件的特殊旅客。
如果您在旅途中因病需要医疗护理或特殊医疗设备协助,请预先咨询厦航直销机构,在下述时限之前告知您的特殊需求:
1. 行动不便、但无人协助可自行行走旅客仅在候机楼内使用的轮椅(WCHR):
请在您的航班预订出发时间前最少24 小时提交申请(网站在线提交申请需提前最少48小时)。
2. 上下客梯车的轮椅(WCHS):
请在您的航班预订出发时间前最少48 小时提交申请。
3. 可进入客舱的机上轮椅(WCHC):
请在您的航班预订出发时间前最少48 小时提交申请。
4. 医疗担架(STCR):
请在您的航班预订出发时间前最少72小时提交申请。仅限在厦航直销机构购票。
5. 机上使用医用氧气:
医用氧气瓶由厦航提供。请在您的航班预订出发时间前最少48 小时提交申请。
6.整容、整形术后恢复中的旅客:
请您出示手术病历、“医疗证明”等材料,配合工作人员检查。
1)轻医美:包含光子嫩肤、玻尿酸注射、植发、吸脂、双眼皮等。工作人员将检查您的手术病历,确认您的手术时间距离乘机时间已大于24小时,且您的手术伤口无渗出、无水肿等异常情况,符合乘机条件。若您手术伤口的情况不符合乘机条件,请您提供适宜乘机的“医疗证明”。
2)重医美:包含鼻部整形手术(隆鼻等)、面板轮廓整形手术(垫下巴、颧骨垫高缩小等)、胸部整形(隆胸等)。请您提供手术病历,证明您的手术日期距离乘机日期已大于等于15天,或提供适宜乘机的“医疗证明”。
七、携带便携式集氧器(POC)的旅客
什么是便携式集氧器?
医用氧气一般使用高压气瓶保存,在航空运输中属于危险品管理范畴,中国民用航空局不允许旅客自行携带任何用于贮存、产生或者分配氧气的设备乘机使用。
厦航允许随身携带进入客舱的便携式集氧器设备是指通过分子筛技术分离空气中的氧气,向使用者提供氧浓度≥ 90 ± 3% 的氧气的设备,该设备不带有压力贮存部件,分配机构不带有压力,也不自主产生氧气。该设备应符合我们的要求,请在申请前详细阅读并填写《机上使用便携式集氧器POC的旅客告知书》。
便携式集氧器要求
1、您随身携带便携式集氧器需已获得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或其他国家局方的批准或认证,可在地面滑行、起飞、巡航以及落地等阶段使用,设备外部应粘贴有效标识,同时需提供POC设备的品牌和型号。您可登陆以下网址查询最新认证发布的POC品牌型号:http://www.faa.gov/about/initiatives/cabin_safety/portable_oxygen
2、您需提供用于整个航程使用的全部电池可持续供电的时间长度,并自行确认所带电池不少于整个航程计划飞行时间150%的电力。
3、您所有携带登机的电池数量及包装必须遵循厦航锂电池运输的相关规定(链接https://www.xiamenair.com/brandnew_CN/travel-transport-danger.html ),同时必须符合厦航非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链接https://www.xiamenair.com/brandnew_CN/channels/12845.html )。
申请的受理
1、计划在机上持续使用POC的旅客,应于航班计划起飞时间48小时前向厦航直销机构提出。(https://www.xiamenair.com/brandnew_CN/passenger-service/sales-outlets.html )
2、您须提供航班计划起飞前10日内签发的医疗证明,证明您需在机上持续使用POC且适宜乘机。医疗证明须由“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境外诊所、医疗中心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含有“经诊断,该旅客的健康条件在医学上能够适应航空旅行”或意思相近的描述,并经医生签字、医疗单位盖章(境外医疗机构如无法加盖公章,则必须有医生签字)。
乘机登记
1、乘机登记时限:您须提供航班计划起飞前前 120 分钟到达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2、必要的查验:您需出示或填写《机上使用便携式集氧器POC的旅客告知书》,我们的工作人员还将核查医疗证明及便携式集氧器认证情况。
3、座位安排:出于您自身和客舱安全的考虑,我们无法为您安排紧急出口座位。
请您注意:
1、如机长有理由相信旅客所持电子呼吸设备的使用影响到飞机运作,旅客须马上关闭设备;操作POC及设备的可用性,厦航不予负责。
2、厦航提供座椅配备电源的客机数量有限,座椅配备电源的可用性也并无保证,因此我们不承诺向旅客提供机上电源。您不可以在机上使用充电宝为设备进行充电。
3、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厦航有权拒绝旅客运输。
八、其他特殊协助要求
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工作人员(人体器官捐献组织OPO工作人员)
厦门航空将尽力协助,为您提供便捷、顺畅、高效的运输服务。请您在航班起飞4小时前申请,在申请携带人体捐献器官运输的同时,提供“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确认书“,并确保人体器官运输专用容器及内装物是否符合航空运输安全要求。
为保证特殊物品运输安全,器官包装超过可以进入客舱的行李大小(重量不能超过5kg,体积为20*40*55cm)并无法按照普通行李一样安置时,应按照客舱占座行李并付费的旅客类型申请为其单独购票占座。
请在购票申请前先咨询致电厦门航空24小时服务热线95557了解详情。
执行特殊公务(犯罪嫌疑人押解/遣返等)
请在购票前先咨询厦航直销机构或致电厦门航空24小时服务热线95557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