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运輸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禁止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執行公務並按照國家規定經過批准外,禁止旅客攜帶槍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違反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品作為行李托運”,隱匿攜帶的乘坐民用航空器造成後果的,將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旅客的托運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中,不得包含以下危險物品:
1) 爆炸物品,包括彈藥、爆破器材和煙火製品等(經承運人同意,限於體育運動用的小型槍械的彈藥除外)。
2) 氣體,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等。
3) 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松香油等。
4) 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和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如火柴、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鈉、鉀、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
5) 氧化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包括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6) 有毒物質及有傳染性的物質,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7) 放射性物質,如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 腐蝕性物質,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9) 國際民航組織的《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中列出的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錶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10)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二、作為行李運輸的鋰電池的規定:
三、電動輪椅和常見含鋰電池的電子設備運輸規範
專案 | 鋰電池類型 | 額定能量或鋰含量限制 | 行李 類型 | 數量限制 | 批准 | 通知機長 | 保護措施 | DGR參考 | |
含鋰電池的電子設備 | 個人自用可攜式電子設備PED | 含有鋰金屬或鋰離子 | ≦2g或≦100Wh | 托運、手提 | 需滿足所有PED設備總量不超過15臺 | - | - | 防意外啟動 | 2.3.5.8 |
含有鋰離子 | 100Wh~160Wh | 運營人 批准 | - | 2.3.4.7 | |||||
鋰金屬或鋰離子備用電池 | ≦2g或≦100Wh | 手提 | 需滿足所有種類電池不超過20塊要求 | - | - | 單個保護防短路 | 2.3.5.8 | ||
鋰離子備用電池 | 100Wh~160Wh | 總量2塊限制,同時滿足所有種類電池不超過20塊要求 | 運營人 批准 | - | 2.3.3.2 | ||||
個人自用可攜式電子醫療設備PMED | 鋰金屬或鋰離子 | ≦2g或≦100Wh | 托運、手提 | 需滿足所有PED設備總量不超過15個 | - | - | 防意外啟動 | 2.3.5.8 | |
2g~8g或100Wh~160Wh | 運營人 批准 | - | 2.3.4.7 | ||||||
鋰金屬或鋰離子備用電池 | ≦2g或≦100Wh | 手提 | 需滿足所有種類電池不超過20塊要求 | - | - | 單個保護防短路 | 2.3.5.8 | ||
2g~8g或100Wh~160Wh | 總量2塊限制,同時滿足所有種類電池不超過20塊要求 | 運營人 批准 | - | 2.3.3.2 | |||||
旅客自用的裝有鋰電池的行李箱 | 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不可卸 | ≦0.3g或≦2.7Wh | 托運、手提 | 需滿足所有PED設備總量不超過15個 | - | - | 防意外啟動 | 2.3.5.8 | |
>0.3g或>2.7Wh | 禁止運輸 | 2.3.5.8 | |||||||
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可卸 | ≦2g或≦100Wh | 電池卸下手提 | 需滿足所有種類電池不超過20塊要求 | - | - | 單個保護防短路 | 2.3.5.8 | ||
可攜式電子 吸煙裝置 | 含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設備及備用電池 | ≦2g或≦100Wh | 手提 | 需滿足所有PED設備總量不超過15個,備用電池不超過20塊 | - | - | 帶有安全帽或防意外啟動,備用電池防短路 | 2.3.5.8 | |
電動 輪椅 | A67密封型濕 電池輪椅 | 電池不可卸 | - | 托運 | - | 運營人批准 | 通知機長 | 防意外啟動 | 2.3.5.8 |
電池可卸 | - | 電池卸下,輪椅托運;且卸下的電池貨艙運輸 | 1塊備用的符合特殊規定A67的密封型濕電池 2塊備用的符合特殊規定A123的乾電池或A199的鎳氫電池 | 卸下的電池及備用電池裝入堅固、硬質包裝容器在貨艙內運輸 | 2.3.3.2 | ||||
非密封型濕 電池輪椅 | 電池不可卸 | - | 托運 | - | 防意外啟動 | 2.3.2.3 | |||
電池可卸 | - | 電池卸下托運 | - | 卸下電池裝入堅固的硬質包裝在貨艙內運輸,防短路、防漏,包裝標明需要的字樣,貼“腐蝕性標籤”和“方向標籤” | 2.3.2.3 | ||||
鋰電池電動 輪椅 | 電池不可卸 | - | 托運 | - | 防意外啟動 | 2.3.2.4 | |||
電池可卸 | ≦300Wh | 電池應卸下並手提 | 每人1塊 | 單個保護防短路 | 2.3.2.4 | ||||
備用電池 | ≦160Wh | 手提 | 每人2塊 | 2.3.2.4 | |||||
≦300Wh | 每人1塊 | 2.3.2.4 | |||||||
注:廈航禁止攜帶或托運內含鋰電池的小型個人運輸裝置,拆除電池的這些裝置也禁止攜帶或托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