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旅客運輸
一、重要提示
出行提示
各類自助值機業務(含官網/手機APP/微信公眾號自助辦理值機、現場自助值機設備)暫不受理特殊旅客及加驗其他值機證明方可運輸的旅客(包括但不限於重要VIP旅客、病患旅客、殘障旅客、傷殘軍人員警、孕婦、嬰兒、無成人陪伴兒童/青少年旅客、申請嬰兒搖籃的旅客、攜帶人體捐獻器官運輸的OPO工作人員、犯罪嫌疑人或犯人及其押解人員等),請您持購票時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其他必需證明直接到機場廈航值機櫃檯辦理。
航班不正常情況
廈航將盡力按照旅行之日起生效的航班時刻表運輸旅客與行李。但如您乘坐的航班發生了非自願的航班計劃性調整(旅行之日的臨時性調整除外),我們將無法保障您申請的特殊服務,請您諒解。
如您仍需要特殊服務,請務必聯繫諮詢廈航直銷機構或致電廈門航空24小時服務熱線95557重新申請。申請結果以回復為准。
限制運輸
嬰兒、孕婦、申請嬰兒搖籃的旅客、無成人陪伴兒童/青少年旅客、病患旅客、殘障旅客、攜帶人體捐獻器官運輸的OPO工作人員、犯罪嫌疑人或犯人及其押解人員等由於其身體或精神狀況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顧或在一定條件下才能運輸的旅客,只有在符合廈航及相關承運人規定的條件下,經廈航及相關承運人預先同意並在必要時做出安排後方予載運。出於安全的考慮,廈航對每一航班限制運輸(服務)旅客的數量進行相應的控制,請您務必在定座和購買機票時提前申請。
特殊服務申請範圍
廈航僅接受由廈航731票證開具的,由廈航實際承運的且為廈航航班號的航班中提供特殊服務申請。代碼共用航班不接受特殊服務申請。
如您購買的聯程或來回程機票涉及廈航以外的其他航空公司,或您的客票由其他公司開具的,請您與實際承運航空公司聯繫辦理相關手續。
如您是殘障旅客,廈航將盡力協助您申請聯程航班特殊服務,但特殊服務申請結果以實際承運航空公司回復為准。
醫療證明
1. 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況,廈航有權要求旅客出示廈航認可醫院出具的並有該名旅客的醫生簽名的醫療證明:
(1)旅客攜帶早產嬰兒保育箱旅行的;
(2)在飛行中,需要使用醫用氧氣設備輸氧的;
(3)乘坐飛機對其健康狀況有威脅的,或在飛行中需要特別醫療護理的;
(4)已知患嚴重的傳染性疾病,但如採取一定的預防措施可防止傳染他人的。
2. 醫療證明由“二級(含二級)以上醫院”、專科醫院、境外診所、醫療中心等出具的證明檔,應含有“經診斷,該旅客的健康條件在醫學上能夠適應航空旅行”或意思相近的描述,並經醫生簽字、醫療單位蓋章(境外醫療機構如無法加蓋公章,則必須有醫生簽字)。“醫療證明”應在航班計畫起飛時間前72小時內開具的方為有效。對於“整容、整形術後恢復中的旅客”,“醫療證明”也可由門診部開具。
3. 需提供旅客醫用氧氣的患病旅客還應持有由合格醫生簽署的書面證明,說明該員有使用該設備的醫學需要,並具體標明,在正常飛行時與飛機客艙內壓力相對應的壓力高度下,每小時所需的最大氧氣量和最大氧氣流量。
4. 屬於符合國家標準《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的永久或暫時性的身體、精神損傷的殘疾人旅客在申請廈航特殊服務時可不提供適宜乘機的醫療證明。(詳情請點擊查看: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特殊旅客乘機申請書
通過廈航各直銷機構申請特殊出行服務的旅客,需提供紙質乘機申請書。
1. 申請特殊服務的旅客,需填寫“特殊旅客乘機申請書”一式五份,以表明如果旅客在旅途中病情加重、死亡或給其他人造成傷害時,由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
2.“特殊旅客乘機申請書”應由旅客本人簽字,如本人書寫困難,也可由其家屬或監護人代簽。
3. 在廈航運營的涉美國航線上,對於殘障旅客托運的輪椅、服務性動物,廈航將不要求免除丟失、損壞及死亡等責任。
陪伴人員
1. 陪伴人員應在定座時聲明陪伴關係,並單獨出票。陪伴人員應與所陪伴的特殊服務旅客同機旅行。
2. 陪伴人應有能力在旅行過程中照料特殊服務旅客,並在緊急情況下協助其撤離。除安全原因外,陪伴人員的座位應緊靠特殊服務旅客的座位。
二、嬰兒
嬰兒乘機
出生已滿14日未滿2周歲的嬰兒乘坐飛機時應有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伴同行。
基於安全方面的考慮,廈航不接受出生不足14天的嬰兒乘機。需使用保育箱的早產嬰兒請按“病患旅客”的要求申請。
嬰兒票價
嬰兒不單獨佔座位。
國內航線:按同行成人所購客票同等物理艙位公佈全票價的10%計收。
國際及地區(港澳臺)航線:按同行成人所購客票同等物理艙位適用票價規則計收。
但每一個成人只能有一個嬰兒享受這種票價。
請您注意:
(1)為確保嬰兒在飛行途中的安全,嬰兒需要全程由同行成人懷抱。搭乘廈航實際承運航班時,每位年滿 18 周歲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旅客僅允許攜帶一名嬰兒同艙位乘機;此外,可再攜帶2名兒童同艙位乘機。
(2)購買嬰兒客票應提供有效證件身份證件購票,如出生證、身份證、戶口薄、護照,並持與購票時一致的證件原件辦理乘機手續。
(3)嬰兒的年齡指乘機當日的周歲年齡。購買嬰兒旅客的多航程客票時,如嬰兒在航班始發日未超過2周歲,但在旅行途中超過2周歲,超齡航段應按兒童票價購買。
嬰兒的承運數量
為確保飛行安全,根據民航局頒佈的各機型旅客載運數量安全規定,每類機型每條航線的嬰兒旅客載運數量均有不同的載運標準。
為確保您和您的孩子順利出行,請您在訂座或購票的同時,向客票銷售人員提出嬰兒乘機的需求,我們確認符合該航班嬰兒載運數量標準後,為您及您所攜帶的嬰兒同時填開客票,以免您單獨購買成人客票後再攜帶嬰兒抵達機場,因超出所搭乘航班嬰兒載運數量標準而造成變更行程情況的發生。
請您注意:
如因您未事先提出嬰兒乘機的需求導致超出所搭乘航班嬰兒載運數量標準而無法成行,您的客票須按照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處理。
嬰兒免費行李額
購買不占座嬰兒客票的嬰兒,乘坐廈航國內航線無免費行李額;乘坐廈航國際及地區(港澳臺)航線,可免費托運一件行李,其最大重量不得超過10公斤(22磅),體積(三邊之和)不得超過115釐米(45英寸)。同時允許免費運輸一輛折疊式的嬰兒車(僅限國際及地區航線)。
非折疊式嬰兒車只能作為托運行李免費運輸,折疊式嬰兒車在客艙內指定的存儲空間尺寸不夠時也只能作為托運行李免費運輸。按相應的兒童票價付費的嬰兒(占座嬰兒INS),可享有所持客票票價等級規定的免費行李額。
嬰兒搖籃(BSCT)
廈航在計畫飛行時長大於或等於2小時的廈航實際承運國際及地區航班提供嬰兒搖籃服務,且不收取額外服務費用。滿足以下條件的嬰兒家長可申請該服務:
1. 選乘航班由波音B737系列、B787系列、A321系列機型執飛;
2. 如需您選擇商務艙嬰兒搖籃服務,需要購買商務艙客票。(部分B737系列、B787系列、A321系列客機無商務艙嬰兒搖籃位置,具體請在申請時詳細諮詢)
3. 嬰兒出生已滿14天,未滿2周歲,身高74釐米以內,體重11公斤(24磅)以內。
由於每個航班配備的嬰兒搖籃數量有限,如您需要預訂此項服務,請在客票顯示的航班計畫起飛時間48小時之前,親臨當地廈航各直銷機構提出申請;或在客票顯示的航班計畫起飛時間72小時之前,登錄廈航官網直接預訂。
三、兒童
有成人陪伴的兒童(CHD)
1. 年齡規定
兒童指航班始發當日年滿兩周歲但未滿十二周歲的旅客。由一位同等物理艙位的年滿十八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人旅客陪伴。單獨乘機的兒童必須申請無成人陪伴兒童服務。
2. 票價
兒童有座位。
國內航線:按同行成人所購客票同等物理艙位公佈全票價的50%計收。
國際及地區(港澳臺)航線:按同行成人所購客票同等物理艙位適用票價規則計收。
如您選擇成人優惠票價為兒童購票,客票變更、退票將按成人同等適用條件執行。
請您注意:
(1)購買兒童客票應提供有效證件身份證件購票,如出生證、身份證、戶口薄(十六歲以下)、護照,並持與購票時一致的證件原件辦理乘機手續。
(2)搭乘廈航實際承運航班時,每位年滿 18 周歲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旅客最多攜帶 3 名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或嬰兒(其中,嬰兒僅限一名)同艙位乘機。其他超過規定數量的兒童(含按成人票價購買客票的兒童)乘機,必須按無成人陪伴兒童規定辦理。兒童團隊必須征得廈航同意才能辦理相關購票手續。
(3)兒童的年齡指乘機當日的周歲年齡。購買兒童旅客的多航程客票時,如兒童在航班始發日未超過12周歲,但在旅行途中超過12周歲,超齡航段應按成人票價購買。
3. 免費行李額
按相應的兒童票價付費的兒童,可享有所持客票票價等級規定的免費行李額。
無成人陪伴兒童/青少年(UMNR)
1. 年齡限制
(1)廈航接受運輸的無成人陪伴兒童,指開始旅行之日已滿5周歲(含)未滿12周歲,且無家長或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人旅客在同一物理艙位陪伴,單獨乘機的兒童。此類兒童必須辦理無成人陪伴兒童運輸的相關手續,廈航方可接受運輸。
(2)5周歲以下的無成人陪伴兒童,不予承運。
(3)我們的無成人陪伴青少年附加服務為旅客自選服務,您可以自行選擇並支付少量服務費用。廈航接受運輸的無成人陪伴青少年,指年齡在已滿12周歲(含)未滿16周歲的無家長或18周歲以上旅客在同一物理艙位陪伴、單獨乘機並申請了無成人陪伴附加服務的青少年。
2. 承運航班
我們在廈航實際承運的國內、國際及地區(港澳臺)直達航班上提供無成人陪伴兒童和無成人陪伴青少年服務。廈航僅接受不換機的情況下的無成人陪伴兒童/青少年的運輸,不接受中轉和多航段的無人陪兒童/青少年的運輸。
3. 申請的受理
無成人陪伴兒童/青少年僅限在定座時,在廈航直銷機構提出申請,其座位必須根據廈航相關承運規定得到確認。
一般情況下,您必須在航班起飛前24小時(廈航官網需在航班起飛前48小時)提出申請。 並在乘機當日提前2小時辦理乘機手續。
無成人陪伴兒童/青少年應由兒童/青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陪送到乘機地點,並在兒童/青少年的下機地點安排人予以迎接和照料,並向廈航提供在航班到達站安排的接送人姓名、聯繫地址、電話。
由於承運人對無成人陪伴兒童/青少年負有責任,並需全航程提供安全周到的特殊服務及照顧,因此每一航班承運的無成人陪伴兒童/青少年數量會有限制。
4. 兒童出行的特殊規定
請您向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政府主管部門、機構瞭解兒童出行的法規及政策,下列的限制要求可能會修訂/更改,僅提供作為參考,廈航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1)有些國家或地區為入境兒童簽發需陪同兒童簽證(例如:C–VISIT-CHILD ACCOMPANIED);
(2)說明簽證要求必須由指定成人陪同兒童入境,兒童不能獨自入境;
(3)有些國家或地區對兒童獨自入境有年齡要求;
(4)有些國家或地區在入境時需要檢查父母的證件或公證檔。
例如:
從法國出發
任何 18 歲以下的未成年旅客,無論是法國公民還是居民,如並非與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同行,均須獲得離開法國的許可。客戶必須在持有其自己的護照、由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簽署的旅行許可表格(L'autorisation de sortie du territoire)及簽署旅行許可表格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複印本之後,才可獲准旅行。
出入菲律賓
所有未滿 15 歲的兒童如並非居於菲律賓的公民,且並非由姓氏相同的父母陪同,均須攜帶他們的關係證明。任何其他成人(如姓氏相同的親人或朋友)均不可擔任護送者。
任何未滿 15 歲的兒童如並非居於菲律賓且並非與父母同行,均需要入境許可“Waiver of Exclusion Ground”(WEG)。父母及監護人須聯絡其就近的菲律賓領事代表,以便在旅程前安排必要的檔。
有關詳細資訊,請訪問菲律賓社會和福利發展部網站。
請您注意:如果您的孩子需要上述情況的特殊簽證或檔乘機,我們將不能為您提供無成人陪伴兒童/青少年服務。
5. 無成人陪伴兒童票價
國內航線:成人物理艙位全票價的50%票價。不可使用優惠票價。
國際及地區(港澳臺)航線:票價按所購艙位等級的無陪兒童運價規則收取。
6. 無成人陪伴青少年票價及服務費
國內航線:票價按照成人普通票價計收;服務費每個航段(以客票顯示為准)收取200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不跨越洲際的國際及地區(港澳臺)航線:票價按照成人適用票價計收;服務費每個航段(以客票顯示為准)收取服務費用300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因新加坡樟宜國際機場要求,進出新加坡航線還需額外收取32新加坡元、或180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的機場服務費(代機場收取)。
跨越洲際的國際航線:票價按照成人適用票價計收;服務費每個航段(以客票顯示為准)收取服務費用400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四、孕産婦
1.由於在高空飛行中,空氣中氧氣成分相對減少、氣壓降低,因此孕婦運輸需要一定的限制條件。請在購票訂座或辦理乘機手續時均須提供可以證明懷孕時間和預產期的醫學材料/產檢證明(若有基礎病的孕婦,請您在安排行程前徵詢主診醫生的意見)。
1)懷孕在32周以下(含32周)的單胎孕婦和懷孕32周以下(不含32周)多胎孕婦乘機,除醫生診斷不適宜乘機者外,廈航將在查驗醫學材料/產檢證明後按一般旅客運輸。
2)懷孕在32周以上(不含32周)至36周(不含36周)的單胎孕婦,定座前必須向廈航直銷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特殊旅客乘機申請書》,並提供檢查醫學材料/產檢證明。
3)懷孕超過36周(含36周)的單胎孕婦或超過32周(含32周)的多胎孕婦,或預計有妊娠併發症者,不予接受運輸。
2.請您注意:
上述“醫學材料/產檢證明”應真實有效,且由縣級(含)以上或二級(含)以上醫院(境外含診所、醫療中心及醫院)出具,可以是孕期的連續病歷、經醫院蓋章的孕婦保健手冊(大卡)影本、電子病歷/電子產檢卡或醫生簽名(章)並蓋章的孕周證明、B超單等。
3.為確保您的安全,廈門航空保留權利在以下情況拒絕讓您登機:
(1)如果您無法提供可以證明懷孕時間和預產期的醫學材料/產檢證明或醫療證明/診斷證明書已逾期;
(2)您是懷孕超過36周(含36周)的單胎孕婦或超過32周(含32周)的多胎孕婦;
(3)您是預計有妊娠併發症的孕婦;
(4)您是生產後不滿7天的產婦。
如您在乘機時因無法提供可以證明懷孕時間和預產期的醫學材料/產檢證明而被拒絕承運時,您的客票須按“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的有關條款辦理。
4. 需要前往香港的孕婦旅客請特別注意:
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通報要求,懷孕28周(含)以上的中國大陸籍孕婦入境香港必須持有下列檔:
1)醫院證明(用以證明懷孕的時間)
2)香港醫院出具的《預約分娩服務確認書》
請您在購票及乘機時務必提供上述檔。如因未持有上述檔被拒絕入境,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醫務人員診斷費、遣返的運輸費用等)將由您本人承擔。
五、殘障旅客
一、服務對象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機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加社會活動,具體表現為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廈航將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局《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為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提供所需服務。如與通航航點國家(或地區)適用的公約、法律及行政法規中強制性規定、禁止性規定不一致的,廈航將優先適用公約、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
二、服務範圍
1. 輪椅服務
地面輪椅:可自行上下樓梯及獨立進出客艙座椅,但遠距離前往或離開飛機時,如穿越停機坪、廊橋或前往休息室時需要輪椅協助。
客梯輪椅:無法自行上下樓梯,可獨立進出客艙座椅,遠距離前往或離開飛機、休息室時需要輪椅協助。
客艙輪椅:完全無法行走,前往、離開飛機或休息室、上下客梯和進出客艙座位時需要輪椅協助。
2. 為具備乘機條件的人數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殘疾人團體提供服務
3. 需要攜帶輔助犬、導聽犬、導盲犬等服務犬乘機
三、申請管道
1.廈航直銷機構(點此查看)
2.廈航客戶服務中心95557
3.廈航小程式(僅限申請地面輪椅)
四、申請時限
地面輪椅:請您在定座購票後告知我們。如果您在辦理乘機手續時提出使用要求,我們將按現場空餘資源盡力為您提供。
客梯輪椅:請您在航班出發前最少 48 小時申請。
客艙輪椅:請您在航班出發前最少 48 小時申請。
為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團體提供服務:請您在航班出發前最少 72 小時申請。
服務犬:請您在航班出發前最少 48 小時申請。
五、最遲辦理乘機登機手續
航班預計起飛前120分鐘
六、無障礙服務及協助
(一)助殘設備的存放與托運
1.您攜帶的助殘設備應當符合民航局關於安保、危險品航空運輸的相關規定。
2.客艙內有存放設施和空間的,按照先到先存放的原則辦理。客艙內沒有存放設施或空間的,可將助殘設備免費托運。帶入客艙的設備應保證可以放置在行李架內,或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
3.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還可免費托運一件以下規定外的助殘設備。
4.以下助殘裝置可以作為隨身攜帶物品
類別 | 助殘裝置 | |
肢殘 | 助行器 | 拐杖 折疊輪椅 假肢 |
聾人 | 助聽設備 | 電子耳蝸 助聽器 |
盲人 | 盲杖 | 多功能 簡易 |
助視器 | ||
盲人眼鏡 |
5.托運輪椅
1)不可折疊的手動或電池驅動輪椅需要辦理行李托運。
2)輪椅可在值機櫃檯或機艙口托運,在機艙口或行李提取處提取。
3)如您能攜同下列資料及工具前往機場將有助於我們處理輪椅:
a. 輪椅及電池的說明書
b. 組裝輪椅所需的特殊工具
c. 使用鋰離子電池驅動的輪椅須提供聯合國認可的測試檔證明電池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3部分38.3節之測試要求。
4)如果您使用電池驅動輪椅或電動行動輔助工具,請在您在航班出發前最少 2 小時到機場特殊服務櫃檯/愛心櫃檯辦理乘機手續,以便我們能及時為您安排裝載空間。
(二)在候機室中
我們在每個機場都配備了輪椅,供您在航站樓內免費使用。在機場現場需要候機室輪椅服務,可向廈航地面服務保障人員提出申請。
由於每個機場的保障能力不同,我們有時需要提前向出發及到達站機場瞭解輪椅的服務情況,所以我們建議您在購票時提出您的要求,以便我們盡最大努力保障您所需要的服務。
(三)在客艙中
1. 機上座椅扶手:我們在一些型號的飛機上提供移動式通道扶手,方便行動障礙旅客進出。根據飛機型號的不同,設有可移動通道扶手的座位數量和位置也各不相同。
2. 無障礙衛生間:我們的許多大型飛機上都設有殘疾人專用衛生間,是否設有此設施取決於飛機的大小和結構。
3、機上協助:登機和離機時幫助旅客進出座位;幫助旅客準備進食,例如打開包裝、鑒別食物;如機上有輪椅,協助旅客使用機上輪椅進出洗手間;幫助行動不便的旅客進出洗手間,不包括抬或背旅客;幫助旅客存放和拿取物品,包括移動輔助工具和其他輔助設備;與視力受損、重聽或聾啞旅客及時有效溝通,以便旅客獲得提供給其他旅客的資訊(例如天氣、機上服務、航班延誤、下一個機場的轉機門等)。
4. 我們無法提供以下服務:包括協助飲食、在洗手間協助或在旅客座位上協助排泄、提供醫療服務。
六、病患旅客
“為了保證您在空中飛行的安全,如您有以下情況或行為,廈門航空保留權利在以下情況拒絕讓您登機:”
1.心血管疾病
1) 高血壓患者高壓超過180毫米汞柱或低壓超過110毫米汞柱;低血壓患者收縮壓低於90毫米汞柱同時伴有頭暈、心慌、噁心等不適症狀;
2) 30天內心絞痛頻繁發作、嚴重心律失常、重度心臟衰竭、心肌炎;
3) 6周內發生過心肌梗死;
4) 嚴重的心臟瓣膜病伴有心慌、倦怠等;
5) 航班起飛前2小時內出現胸悶、胸痛、心悸、腹痛、腰痛等不適。
2.腦部疾病
1) 腦血管意外主要包括腦梗死、腦栓塞、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動脈瘤、腦動靜脈瘺、海綿狀血管瘤破裂出血)等病後不滿14天;
2) 顱腦損傷、顱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節律不齊;
3) 癲癇發作後24小時內。
3.呼吸系統疾病
1) 頻繁發生的、嚴重的或需要到醫院治療的哮喘;
2) 靜息時有顯著呼吸困難的呼吸系統疾病;
3) 自發性氣胸、血氣胸、滲出性胸膜炎治癒後不足2周,或伴有呼吸功能障礙者。
4.消化系統疾病
1) 上消化道出血以及消化道出血病人出血停止後不足3周;
2) 胰腺炎、腸梗阻、闌尾炎、膽囊炎急性發作期等急腹症。
5.血液系統疾病:血色素(血紅蛋白)低於60g/L的貧血病人;
6.眼科疾病
1) 白內障、胬肉切除、近視鐳射手術不足48小時;
2) 眼穿透性損傷的旅客術後不足7天;
3) 視網膜剝離氣體未全部吸收(治療時有時需向眼內注射氣體增加眼內壓)。
7.骨科疾病
1) 未治理的骨折;
2) 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調重錘牽引者;
3) 骨折用非管型石膏固定不滿24小時;
4) 髖關節和脊椎受傷及醫療處置後,不能使用飛機的標準座椅坐立或起飛、降落時座椅靠背不能保持直立姿勢且未有滿意的替代辦法等不能遵守安全規定的情況。
8.近期有手術病史(包括微創手術)
1) 固定下頜術後7天內;
2) 扁桃腺切除術後7天內或有明顯咽痛等不適;
3) 闌尾切除術後7天內;
4) 甲狀腺切除術後7天內;
5) 主要腹部臟器切除(胃切除、肝切除、腎切除)術後10天內或生命體征不穩定者;
6) 心臟手術後不滿3周(心臟射頻消融術後不滿3天)。
9.其他
1) 生產後不滿7天的產婦;
2) 出生不滿14天的嬰兒;
3) 懷孕超過36周(含36周)的單胎孕婦或超過32周(含32周)的多胎孕婦(多胎指一次妊娠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胎兒);
4) 旅客的精神狀況、行為表現包括受酒精或藥物的影響,使旅客可能危及或者影響旅客本人或其他旅客、機組人員的安全、健康,例如旅客患有精神病且在發病期間,可能對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
5) 具有明顯病狀或全身散發惡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發其他旅客不愉快情緒者;
6) 需要機上輸血、吸氧、輸液的旅客;
7) 胸腔閉式引流(不包括氣管插管、尿管、胃管、膽囊引流管等);
8) 各種原因(包括各類腫瘤病人)所致生命體征不穩定者,患有其他醫學上認為不適宜乘機或可能在航空環境中惡化的疾病者;
9) 機場醫生判定不適宜乘機人員;
不能提供廈航規定的證明檔的特殊旅客。
如果您在旅途中因病需要醫療護理或特殊醫療設備協助,請預先諮詢廈航直銷機構,在下述時限之前告知您的特殊需求:
1. 行動不便、但無人協助可自行行走旅客僅在候機室內使用的輪椅(WCHR):
請在您的航班預訂出發時間前最少24 小時提交申請(網站線上提交申請需提前最少48小時)。
2. 上下客梯車的輪椅(WCHS):
請在您的航班預訂出發時間前最少48 小時提交申請。
3. 可進入客艙的機上輪椅(WCHC):
請在您的航班預訂出發時間前最少48 小時提交申請。
4. 醫療擔架(STCR):
請在您的航班預訂出發時間前最少72小時提交申請。僅限在廈航直銷機構購票。
5. 機上使用醫用氧氣:
醫用氧氣瓶由廈航提供。請在您的航班預訂出發時間前最少48 小時提交申請。
6. 整容、整形術後恢復中的旅客:
請您出示手術病歷、“醫療證明”等材料,配合工作人員檢查。
1)輕醫美:包含光子嫩膚、玻尿酸注射、植發、吸脂、雙眼皮等。工作人員將檢查您的手術病歷,確認您的手術時間距離乘機時間已大於24小時,且您的手術傷口無滲出、無水腫等異常情況,符合乘機條件。若您手術傷口的情況不符合乘機條件,請您提供適宜乘機的“醫療證明”。
2)重醫美:包含鼻部整形手術(隆鼻等)、面板輪廓整形手術(墊下巴、顴骨墊高縮小等)、胸部整形(隆胸等)。請您提供手術病歷,證明您的手術日期距離乘機日期已大於等於15天,或提供適宜乘機的“醫療證明”。
您提交的申請不代表廈航即已接受並同意您的申請。我們將在判斷您的實際情況及需求綜合評估後,向您確認並答覆是否提供特殊幫助。
七、攜帶可攜式集氧器(POC)的旅客
什麼是可攜式集氧器?
醫用氧氣一般使用高壓氣瓶保存,在航空運輸中屬於危險品管理範疇,中國民用航空局不允許旅客自行攜帶任何用於貯存、產生或者分配氧氣的設備乘機使用。
廈航允許隨身攜帶進入客艙的可攜式集氧器設備是指通過分子篩技術分離空氣中的氧氣,向使用者提供氧濃度≥ 90 ± 3% 的氧氣的設備,該設備不帶有壓力貯存部件,分配機構不帶有壓力,也不自主產生氧氣。該設備應符合我們的要求,請在申請前詳細閱讀並填寫
可攜式集氧器要求
1、您隨身攜帶可攜式集氧器需已獲得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或其他國家局方的批准或認證,可在地面滑行、起飛、巡航以及落地等階段使用,設備外部應粘貼有效標識,同時需提供POC設備的品牌和型號。您可登陸以下網址查詢最新認證發佈的POC品牌型號:http://www.faa.gov/about/initiatives/cabin_safety/portable_oxygen
2、您需提供用於整個航程使用的全部電池可持續供電的時間長度,並自行確認所帶電池不少於整個航程計畫飛行時間150%的電力。
3、您所有攜帶登機的電池數量及包裝必須遵循廈航鋰電池運輸的相關規定(鏈接https://www.xiamenair.com/brandnew_CN/travel-transport-danger.html ),同時必須符合廈航非托運行李的相關規定(鏈接https://www.xiamenair.com/brandnew_CN/channels/12845.html )。
申請的受理
1、計畫在機上持續使用POC的旅客,應於航班計畫起飛時間48小時前向廈航直銷機構提出。(https://www.xiamenair.com/brandnew_CN/passenger-service/sales-outlets.html )
2、您須提供航班計畫起飛前10日內簽發的醫療證明,證明您需在機上持續使用POC且適宜乘機。醫療證明須由“二級(含二級)以上醫院、專科醫院、境外診所、醫療中心等出具的證明檔,應含有“經診斷,該旅客的健康條件在醫學上能夠適應航空旅行”或意思相近的描述,並經醫生簽字、醫療單位蓋章(境外醫療機構如無法加蓋公章,則必須有醫生簽字)。
乘機登記
1、乘機登記時限:您須提供航班計畫起飛前前 120 分鐘到達值機櫃檯辦理乘機手續。
2、必要的查驗:您需出示或填寫《機上使用可攜式集氧器POC的旅客告知書》,我們的工作人員還將核查醫療證明及可攜式集氧器認證情況。
3、座位安排:出於您自身和客艙安全的考慮,我們無法為您安排緊急出口座位。
請您注意:
1、如機長有理由相信旅客所持電子呼吸設備的使用影響到飛機運作,旅客須馬上關閉設備;操作POC及設備的可用性,廈航不予負責。
2、廈航提供座椅配備電源的客機數量有限,座椅配備電源的可用性也並無保證,因此我們不承諾向旅客提供機上電源。您不可以在機上使用充電寶為設備進行充電。
3、如不符合上述規定,廈航有權拒絕旅客運輸。
八、其他特殊服務需求
攜帶人體捐獻器官的工作人員(人體器官捐獻組織OPO工作人員)
1. 廈門航空將盡力協助,為您提供便捷、順暢、高效的運輸服務。請您在航班起飛4小時前申請,在申請攜帶人體捐獻器官運輸的同時,提供“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確認書“。如您攜帶造血幹細胞、血液,應提供您所在單位提供的介紹信,介紹信內容應包括您的身份資訊、所屬單位資訊、運輸物品資訊、安檢要求,並加蓋公章。
2. 應確保運輸專用容器及內裝物符合航空運輸安全要求。
3. 為保證特殊物品運輸安全,器官包裝超過可以進入客艙的行李大小(重量不能超過5kg,體積為20*40*55cm)並無法按照普通行李一樣安置時,應按照客艙占座行李並付費的旅客類型申請為其單獨購票占座。
4. 請在購票申請前先諮詢致電廈門航空24小時服務熱線95557瞭解詳情。
執行特殊公務(犯罪嫌疑人押解/遣返等)
請在購票前先諮詢廈航直銷機構或致電廈門航空24小時服務熱線95557瞭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