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运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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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禁止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執行公務並按照國家規定經過批准外,禁止旅客攜帶槍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違反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品作為行李托運”,隱匿攜帶的乘坐民用航空器造成後果的,將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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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客的托運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中,不得包含以下危險物品:

1) 爆炸物品,包括彈藥、爆破器材和煙火製品等(經承運人同意,限於體育運動用的小型槍械的彈藥除外)。

2) 氣體,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等。

3) 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松香油等。

4) 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和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如火柴、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鈉、鉀、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

5) 氧化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包括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6) 有毒物質及有傳染性的物質,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7) 放射性物質,如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 腐蝕性物質,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9) 國際民航組織的《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中列出的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錶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10)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二、作為行李運輸的鋰電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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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鋰電池和鋰電池驅動設備作為行李運輸一覽表

 

專案

額定能量或鋰含量限制

行李類型

數量限制

批准

保護措施

通知機長

個人自用消費品設備

≦2g或≦100Wh

托運或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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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意外啟動
完全關閉(不得為睡眠或休眠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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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8g

100Wh~160Wh(僅PMED)

經營人批准

個人自用消費品設備

的備用電池

≦2g或≦100Wh

手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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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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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8g

(僅PMED備用電池)

每人2塊

經營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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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Wh~160Wh

安裝鋰電池的行李

不可拆卸型

≦0.3g或≦2.7Wh

 

托運或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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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拆卸型

 

手提或卸下電池後托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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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輪椅或

代步工具

其設計足夠保護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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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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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告知每一經營人做好安排

電池防短路防受損

通知機長

其設計不足以保護電池

≦300Wh

電池必須卸下並手提

電動輪椅或

代步工具的備用電池

≦160Wh

手提

每人2塊

≦300Wh

每人1塊

*數量限制,每位旅客或機組成員可以攜帶鋰電池驅動的可攜式電子設備(PED)不超過15個,備用電池(包含全部種類的電池)的總數不能超過20塊。

*防意外啟動完全關閉,除非設備僅包含不超過以下的鋰電池:對於鋰金屬電池,鋰含量為0.3g;或對於鋰離子電池,瓦時額定值為2.7 Wh。

注:此表格供現場速查時使用,具體的詳細規定请致电厦航官方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