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运輸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禁止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執行公務並按照國家規定經過批准外,禁止旅客攜帶槍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違反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品作為行李托運”,隱匿攜帶的乘坐民用航空器造成後果的,將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旅客的托運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中,不得包含以下危險物品:
1) 爆炸物品,包括彈藥、爆破器材和煙火製品等(經承運人同意,限於體育運動用的小型槍械的彈藥除外)。
2) 氣體,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等。
3) 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松香油等。
4) 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和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如火柴、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鈉、鉀、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
5) 氧化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包括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6) 有毒物質及有傳染性的物質,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7) 放射性物質,如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 腐蝕性物質,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9) 國際民航組織的《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中列出的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錶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10)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二、作為行李運輸的鋰電池的規定:
三、鋰電池和鋰電池驅動設備作為行李運輸一覽表
專案 | 額定能量或鋰含量限制 | 行李類型 | 數量限制 | 批准 | 保護措施 | 通知機長 | |
個人自用消費品設備 | ≦2g或≦100Wh | 托運或手提 | * | ----- | 防意外啟動
| ----- | |
2g~8g 100Wh~160Wh(僅PMED) | 經營人批准 | ||||||
個人自用消費品設備 的備用電池 | ≦2g或≦100Wh | 手提 | * | ----- | 單個保護 | ----- | |
2g~8g (僅PMED備用電池) | 每人2塊 | 經營人批准 | ----- | ||||
100Wh~160Wh | |||||||
安裝鋰電池的行李 | 不可拆卸型 ≦0.3g或≦2.7Wh
| 托運或手提 | ----- | ----- | ----- | ----- | |
可拆卸型
| 手提或卸下電池後托運
| ----- | ----- | ----- | ----- | ||
電動輪椅或 代步工具 | 其設計足夠保護電池 | ----- | 托運 | ----- | 提前告知每一經營人做好安排 | 電池防短路防受損 | 通知機長 |
其設計不足以保護電池 | ≦300Wh | 電池必須卸下並手提 | |||||
電動輪椅或 代步工具的備用電池 | ≦160Wh | 手提 | 每人2塊 | ||||
≦300Wh | 每人1塊 |
*數量限制,每位旅客或機組成員可以攜帶鋰電池驅動的可攜式電子設備(PED)不超過15個,備用電池(包含全部種類的電池)的總數不能超過20塊。
*防意外啟動完全關閉,除非設備僅包含不超過以下的鋰電池:對於鋰金屬電池,鋰含量為0.3g;或對於鋰離子電池,瓦時額定值為2.7 Wh。
注:此表格供現場速查時使用,具體的詳細規定请致电厦航官方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