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运輸規定


航空运输危险品.jpg


禁止携带乘机物品.jpg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禁止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 禁止旅客隨身攜帶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執行公務並按照國家規定經過批准外,禁止旅客攜帶槍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違反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品作為行李托運”,隱匿攜帶的乘坐民用航空器造成後果的,將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法规公告.jpg

一、旅客的托運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中,不得包含以下危險物品:

1) 爆炸物品,包括彈藥、爆破器材和煙火製品等(經承運人同意,限於體育運動用的小型槍械的彈藥除外)。

2) 氣體,包括氫氣、氧氣、丁烷等瓶裝壓縮氣體、液化氣體等。

3) 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松香油等。

4) 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和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如火柴、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製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鈉、鉀、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物品。

5) 氧化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包括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等各種無機、有機氧化劑。

6) 有毒物質及有傳染性的物質,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品。

7) 放射性物質,如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8) 腐蝕性物質,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有液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9) 國際民航組織的《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中列出的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錶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10)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

二、作為行李運輸的鋰電池的規定:

携带锂电池或充电宝安全乘机指南.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