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運輸總條件
第一條 總則
1.1 概述
為明確航空運輸中承運人與旅客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廈門航空有限公司制定《旅客、行李運輸總條件》(以下簡稱“總條件”或“本條件”),作為廈門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航”)旅客運輸合同的一部分。
1.2 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制定。
1.3 法律的適用
本條件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等一切與合同相關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如果本條件的任何條款與適用的法律、國際公約不一致而被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本條件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1.4 補充規則
本條件所列事項變化較頻繁的,廈航可能單獨制定相關規定,並視為本條件的一部分。單獨制定的規定與本條件內容不一致的,該單獨制定的規定優先於本條件。
1.5 語言版本
本條件使用中文編寫,並翻譯成其他語言版本。當中文版本與其他語言版本不一致時,以中文版本為准。
第二條 適用範圍
2.1一般規定
2.1.1 除第2.1.2條、第2.2條、第2.3條中另有規定外,本條件適用於廈航以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而收取報酬的公共航空運輸。
2.1.2 本條件適用於免費和優惠票價運輸。當免費運輸和優惠票價的客票使用條件與本條件不一致時,該客票使用條件優先於本條件。
2.1.3 如廈航為其他承運人的航班銷售客票或辦理乘機登記手續,廈航僅作為該承運人的代理人,廈航不承擔責任,請旅客瞭解該承運人的運輸規定。
2.2 包機運輸
根據廈航包機合同提供的運輸,本條件僅適用於該包機合同和包機客票的條款中所約定適用的範圍。
2.3 代碼共用
本條件也適用於由其他承運人實際運營的置掛廈航航班號的代碼共用航班。實際承運人的運輸總條件或運輸條款可能與本條件存在差異。除本條件第三條“客票銷售”、第八條“客票變更”、第九條“客票退票”外,實際承運人的這些差異條款與條件,在代碼共用航班中將視為廈航運輸總條件的組成部分,並在由實際承運人運營的代碼共用航班上取代廈航運輸總條件所對應的內容得到優先適用。廈航與代碼共用航班實際承運人之間可能存在差異的條款和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a) 乘機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乘機登記截止時間等;
b) 拒絕運輸與限制運輸規定;
c) 行李運輸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免費行李額及超限額行李收費標準等;
d) 超售處置規定;
e) 航班延誤、取消、備降規定,包括但不限於航班到港延誤的補償等;
f) 航班禁煙。
第三條 客票銷售
3.1 基本原則
3.1.1 一般規定
3.1.1.1 廈航客票是廈航和客票上所列旅客之間的運輸憑證。廈航只向持有廈航或與廈航簽有協議的承運人的票證的旅客提供運輸。
3.1.1.2 旅客購買一本單程或聯程客票,即與廈航訂立一個單一運輸合同。旅客購買多本客票,即與廈航訂立多個相互獨立的運輸合同。除另有規定外,本條件約定的廈航與旅客的權利義務關係僅適用於一個單一運輸合同,不關聯至其他運輸合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條件的規定,旅客購買一本聯程客票或購買多本客票,將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旅客應對此有充分認識並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選擇購買。
3.1.1.3 客票為記名式,每位旅客應單獨持有客票,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與身份證件資訊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否則廈航有權拒絕承運。
3.1.1.4 客票不得轉讓。
3.1.1.5 如果旅客要求乘坐的航段的客票票聯不是未使用的有效客票狀態,廈航有權拒絕承運。
3.1.1.6 在客票上,廈航的名稱被縮寫為廈門航空有限公司代碼“MF”。廈航作為締約承運人時,票號的前三位為廈航票證結算代碼“731”。
3.1.2 客票有效期
3.1.2.1 旅客應在客票有效期內,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3.1.2.2 除另有規定外,客票有效期為:
a) 客票部分使用時:客票有效期自首次旅行次日零時(含)起開始計算,一年內有效。無論後續該客票是否變更,有效期不變。
b) 客票全部未使用時:客票有效期將自購票次日零時(含)起開始計算,一年內有效;如旅客申請變更客票,且產生新的客票號,客票有效期將從新客票出票次日零時(含)起開始計算,一年內有效。
3.1.2.3 客票有效期的計算:除特別約定外,自首次旅行開始、購票或重新出票次日零時(含)起至有效期滿之日的二十四時(不含)為止。
3.1.2.4 旅行有效期:某些優惠票價對旅客在一地的最短停留時間和/或最長停留時間有嚴格的限制,旅客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旅行。
3.1.3 客票使用
3.1.3.1 旅客購買的客票,僅適用於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發地點、 經停地點至目的地點的運輸。
3.1.3.2 每張客票票聯應按照其所列明的定座艙位、乘機日期及航班,在定妥座位後由航班實際承運人接受運輸。
3.1.3.3 客票的使用順序
a) 旅客所支付的票價與客票上所列明的運輸順序有關。客票的乘機聯必須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順序使用,不得顛倒、跳段使用,否則廈航有權不予接受承運。
b) 除運價另有規定外,客票航程的第一航段必須首先使用。航程的第一航段,是指一本客票或連續客票的第一航段。
c) 若旅客未按規定的順序使用客票,未使用的乘機聯不得再使用,按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辦理退票時,需根據原客票的退票規則,扣除實際旅行航段所構成的新航程的適用票價,收取相應的費用(包含退票費和誤機費),餘額退還旅客。未發生航段的稅費一併退還。
3.1.3.4 不定期客票
a) 不定期客票或者含有不定期航段的客票,是指旅客在購票時根據自身需求和運價規則,允許整張客票或某一航段的定座狀態為未定妥狀態。根據航線運價規則,該客票的承運人、航班號、日期、定座狀態中的一項或多項在購買時均可為未定妥狀態,但在實際承運前必須確認方可接收運輸。
b) 如果旅客出具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旅客可根據廈航的適用票價、運價規則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況申請定座。此類客票在客票使用條件和運輸合同允許的範圍內,在實際承運前,首次免費確認客票上未定妥的事項可以免收變更費,但需補收定妥座位時新航程與原不定期客票的票價差額。
c) 確認之後再次變更或確認未定妥事項時造成原客票已定妥內容的改變,均須按照客票使用條件的要求重新計算全航程票價並收取因此帶來的票價差額和相應的變更費用。
3.1.3.5 如果旅客不搭乘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預先通知廈航,廈航可以取消旅客客票上列明的後續聯程航班定座且不需另行通知。
3.2 票價和稅、費
3.2.1 旅客購票時所適用的票價和稅費,適用於客票上所載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等運輸內容。客票出票後,如票價調整,已全額支付的票款不作變動。如因旅客原因需要變更運輸中的任何內容,包括乘機日期、航班等,將可能補收票價及稅費。
3.2.2 票價
a) 除另有規定外,票價只適用於旅客由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輸,不包括在同一城市的機場與機場或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費用和各項附加稅、費。
b) 票價只適用於與票價相關而公佈的路線。票價適用於多條旅行路線的,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路線;旅客未指定路線的,由廈航或其授權代理人確定路線。
c) 購買普通票價及優惠票價的旅客,適用該票價規定的使用條件。某些優惠票價可能附有限制或免除旅客變更、簽轉、退票、取消定座等權利的條件。旅客應選擇最適合自身需要的票價進行購買。
3.2.3 國內客票的特種票價
3.2.3.1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分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證》,可按同一航班成人適用普通票價的50%購買國內客票的傷殘特種票。
3.2.3.2 兒童可按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50%購買國內客票的兒童票,提供獨立座位。廈航可視航班情況提供兒童座位數。
3.2.3.3 嬰兒可按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10%購買國內客票的嬰兒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單獨佔用座位時,應購買兒童票。
3.2.3.4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兒童、嬰兒可以選擇購買國內客票特種票價之外的其他優惠票價客票,但是應當遵守相應客票的客票使用條件。
3.2.4 稅、費
3.2.4.1 政府、其他有關當局或經批准的機場經營人,因向旅客提供服務設施而按規定徵收的稅款或收取的費用不包括在適用票價之內。該項稅款或費用應由旅客支付,由航空公司代為收取。
3.2.4.2 旅客購買機票時,廈航將告知旅客未包括在票價中的稅款和費用,稅、費會在客票上分別列明。對航空旅行徵收的稅款或費用常有變動,而且有可能在客票售出以後徵收。
3.2.4.3 燃油附加費、航空保險附加費及與銷售相關的費用,由承運人根據不同國家(或地區)及權威機構相關規定或政策發佈並收取。
3.2.5 報銷憑證
3.2.5.1 旅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人民幣支付並購票時,將按規定為有需要的旅客提供報銷憑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是報銷憑證的一種。
3.2.5.2 廈航可開具的報銷憑證為電子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僅適用國內客票,以下簡稱“電子行程單”)、《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僅適用國際客票,以下簡稱“紙質行程單”)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各種報銷憑證之間不可重複開具。每張電子客票僅提供一張報銷憑證,不含退票、選座、超額行李等附加服務。
3.2.5.3 旅客所購機票所有行程結束後,可向原購票地要求開具發票。紙質行程單最遲應在所購機票所有行程結束後26日內開具;電子行程單、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遲應在所購機票所有行程結束後180日內開具。
3.2.5.4 已列印的紙質行程單遺失,根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規定,不再補列印。客票退票時須回收已列印的紙質行程單方可辦理,請旅客妥善保管。
3.2.6 票款付款方式
3.2.6.1 旅客應使用廈航可接受的貨幣和付款方式支付票款及費用。除廈航與旅客另有約定外,票款一律現付。
3.2.6.2 當收取的票款與適用的票價不符或計算有誤時,應按照廈航的規定,由旅客補付不足的票款或由廈航退還多收的票款。
3.2.6.3 如果廈航無法可靠地確認付款有效,或廈航告知乘客需要其他輔助付款資訊,廈航可以要求旅客提供其他付款資訊,並且/或者當機票不是由旅客本人支付時,廈航可以在出票後的任何時間(包括在辦理登機手續時,旅行前或開始旅行之後)要求付款人到場。如果乘客無法可靠地證明付款是否有效和/或提供廈航要求的其他資訊,廈航保留要求其他付款方式的權利。如果旅客未能滿足上述廈航要求,廈航有權拒絕運輸。
3.3 定座和購票
3.3.1 旅客可向廈航直銷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廈航分公司、營業部、辦事處的售票處,廈航官網、手機APP、微信公眾號和客戶服務熱線95557等)或廈航授權銷售代理人進行諮詢、定座和購票。
3.3.2 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廈航規定的手續和購票時限內交付票款,經廈航或廈航授權銷售代理人認可後填開客票,並將該定座列入客票有關乘機聯後,方能認為座位已經定妥和有效。未經廈航或廈航授權銷售代理人記錄認可,不得認為定座已確認。如果旅客未在廈航規定的購票時限內交付票款,旅客的定座要求及票價將無法保留。
3.3.3 廈航可以在必要時暫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
3.3.4 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應當在廈航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票價附有條件的,旅客更改或者取消定座,應當符合該條件的規定。
3.3.5 旅客沒有按廈航的規定使用已定妥的座位,也未事先告知廈航,廈航有權取消旅客所有已定妥的座位。
3.3.6 對於不宜乘機的旅客,廈航有權不予售票並拒絕承運。限制運輸的旅客須在滿足一定要求下,並經廈航及其他有關承運人同意後方可定座及購票。
3.3.7 對於惡意占座或虛假購票的旅客,廈航有權視情況限制其定座及購票。
3.3.8 個人資訊
3.3.8.1 旅客定座及購票時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並確保其與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使用的證件一致,同時提供準確的有效聯繫方式。如旅客拒絕提供必要的個人資料,廈航有權不接受定座及購票。
3.3.8.2 旅客向廈航提供的個人資料旨在用於定座及安排相關運輸服務。為此,旅客授權廈航保留其個人資料且可將資料傳送給廈航的有關部門、其他相關承運人、相關服務的提供者或法律、法規許可的機構。廈航將採取一切合理且可行的安全管控措施保護旅客的個人資訊。旅客可以向廈航瞭解相關的隱私政策,但隱私政策不是本條件的一部分。
3.3.8.3 旅客提供的個人資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由旅客本人負責,廈航沒有審查的義務。
3.3.9 資訊告知
3.3.9.1 廈航或廈航銷售代理人通過網路途徑銷售客票時,將告知旅客定座的主要服務資訊、航空安全資訊等必要內容。旅客須閱讀並確認同意後,方可購票。否則廈航有權不接受定座及購票。
3.3.9.2 廈航或廈航銷售代理人通過售票處、電話等其他方式銷售客票時,將提示旅客閱讀主要服務資訊、航空安全資訊等必要內容,並告知這些資訊的獲取途徑。旅客購票視作已閱讀並同意這些資訊。
3.3.9.3 廈航或廈航銷售代理人銷售客票時,將提示旅客自行查閱航班始發地、經停地及目的地國(或地區)的出入境相關規定。廈航雇員、銷售代理人或廈航的代表就旅客出入境相關規定的解釋僅作為參考,廈航對此不承擔責任。
3.3.10 機上座位安排
3.3.10.1 廈航將盡力滿足旅客預先申請機上座位的要求。但廈航不能保證提供任何指定的座位,只負責按旅客已定座客票的艙位等級提供座位。出於運行、安全或者安保的需要,承運人始終保留分配或者重新分配機上座位的權利,即使是在登機就座之後。
3.3.10.2飛機應急出口處的座位必須由廈航指定安排,且在應急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應當詳細閱讀應急出口相關須知,並具備完成應急撤離功能的能力。
第四條 乘機
4.1 一般規定
4.1.1 各機場的乘機登記截止時間並不一致,旅客須預留充足的時間並在合理時限內到達機場,憑客票及本人與購票時一致的有效乘機身份證件辦妥乘機手續。如購買的是代碼共用航班客票,廈航或者其授權代理人將告知旅客在實際承運人櫃檯辦理乘機手續。
4.1.2 旅客辦妥乘機登記手續後, 廈航或者其授權地面代理人應當將旅客姓名、航班號、乘機日期、登機時間、登機口、航程等已確定資訊準確、清晰地顯示在紙質或者電子登機憑證上。
4.1.3 登機口、登機時間等發生變更的,廈航或其授權地面代理人應當及時告知旅客。
4.1.4 如旅客未能按時到達廈航的乘機登記櫃檯或登機口,或未在規定的乘機登記截止時間之前辦理登記手續,或未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證件及客票、登機牌,或因旅客旅行證件、證明、檔不符合乘機要求,或未能出示廈航認可接收的客票,或未做好旅行的準備,廈航為避免航班延誤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對旅客因此而產生的損失和費用,廈航不承擔責任。如果旅客因上述原因提出變更或退票,按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4.1.5 乘機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須經過安全檢查。
4.1.6 在關艙門後,旅客因個人原因提出中止行程,如果機長評估該行為可能導致航班延誤或進一步延誤,影響機上其他旅客利益時,除不可抗力以及旅客突發急病或威脅到生命的情況外,機長有權拒絕旅客中止行程的要求。旅客因此擾亂機上秩序的,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4.2 旅行手續
4.2.1 旅客須自行查閱並遵守起飛地、到達地、過境國家(或地區)的所有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條件,以及廈航的規定。廈航對其代理人或雇員向旅客提供的與獲取必要的證件或簽證或遵守上述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條件有關的無論是書面的或是其他方式的幫助或資訊不承擔責任。廈航對旅客因未能獲取上述證件或簽證或遵守上述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條件、規定或指示而導致的後果不承擔責任。
4.2.2 旅客應出示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條件所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必要檔,允許廈航持有和保留其副本,並在必要時允許廈航記錄相關檔內的資訊。對未遵守上述規定或條件,或證件不符合要求,或不允許廈航持有和保留其證件副本的旅客,廈航保留拒絕載運的權利。
4.2.3 廈航遵照政府的命令將被拒絕過境或入境的旅客運回至出發地點或其他地點時,旅客必須支付所產生的全部費用。廈航可用旅客已支付的用於尚未使用航段的任何票款或由廈航掌管的該旅客的任何資金抵付該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用於運送旅客至拒絕入境地點或遣返地點的費用、境外監管費用等,廈航將不予退還。
4.2.4 如旅客未遵守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條件或未出具所要求的檔,導致廈航支付罰金或負擔任何費用,旅客應按廈航的要求償還廈航已付的全部罰金、抵押金和因此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廈航可以使用旅客已支付的未使用航段票款或由廈航掌管的該旅客的任何資金抵付上述費用;上述資金不足以償還廈航已支出費用的部分,旅客應予以賠償,廈航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4.2.5 海關和其他政府官員檢查旅客的行李時,旅客應當到場。旅客未遵守該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損失,廈航不承擔責任。
4.2.6 旅客必須遵守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政府規定、命令、要求和旅行條件的各項規定,服從政府或機場管理和廈航的安全檢查。
4.3 誤機
如旅客因非廈航原因發生誤機,旅客因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廈航不承擔責任。如果旅客提出變更或退票,按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如因廈航原因導致旅客誤機,按非自願變更或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4.4 漏乘
如旅客因非廈航原因發生漏乘,旅客因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廈航不承擔責任。如果旅客提出變更或退票,按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如因廈航原因導致旅客漏乘,按非自願變更或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4.5 錯乘
4.5.1 由於旅客原因錯乘,廈航將安排錯乘旅客乘坐最近的、有可利用座位(是指和原客票相同的艙位等級,即頭等艙、商務艙、經濟艙等)的廈航、或河北航空、或江西航空航班飛往客票上列明的目的地,票款不補不退。
4.5.2 由於廈航原因旅客錯乘,廈航將儘早安排旅客乘坐乘坐最近的、有可利用座位(是指和原客票相同的艙位等級,即頭等艙、商務艙、經濟艙等)的航班成行。如旅客要求退票,按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4.6 聯程航班銜接
在聯程航班運輸中,因其中一個或者幾個航段變更,導致旅客聯程航班銜接錯失,或無法按照約定時間完成整個行程的,當廈航作為締約承運人時,廈航將為旅客作出適當安排,盡力協助旅客到達最終目的地點或者中途分程地點。
4.7 乘機過程中的行為
4.7.1 一般規定
如果旅客在飛機上的行為危及到飛機或飛機上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或妨礙機組成員履行職責,或不遵守機組的指示,或有其他旅客有正當理由反對的行為,廈航可以採取其認為必要的措施,以阻止該行為的繼續,包括對該旅客實施管束。旅客有可能在任何地點被要求下機並被拒絕續運, 而且有可能因機艙內的不當行為被移交公安機關或者起訴。
4.7.2 非法干擾事件和擾亂行為的處置
4.7.2.1 非法干擾類行為,是指對民航系統實施的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或已造成嚴重後果、需要調動多方各類資源開展處置的行為。具體類型主要包括:
a) 在機場、航空器內實施的暴力襲擊行為,例如:刀斧砍殺、駕車沖闖、爆炸、縱火、劫持人質、打砸、故意傷害、衝擊駕駛艙等;
b) 使機場、航空器受到潛在威脅的行為,例如:非法入侵機場控制區、放置疑似危險物品、散佈威脅資訊等;
c) 嚴重擾亂機場、航空器內秩序,致使航空安全受到威脅的行為,例如:強闖占登機口、霸佔機坪、強佔航空器等。
4.7.2.2 擾亂行為,是指在民用機場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規定,或不聽從機場工作人員或機組成員指示,從而擾亂機場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為。航空器上的擾亂行為主要包括:
a) 強佔座位、行李架的;
b) 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
c) 違規使用手機或其他禁止使用的電子設備的;
d) 盜竊、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救生物品等航空設施設備或強行打開應急艙門的;
e) 吸煙(含電子煙)、使用火種的;
f) 猥褻客艙內人員或性騷擾的;
g) 傳播淫穢物品及其他非法印製物的;
h) 妨礙機組成員履行職責的;
i) 擾亂航空器秩序的其他行為。
4.7.2.3 處置辦法
根據國家法律和民用航空法規,在民用機場或航空器上發生的旅客非法干擾事件和擾亂行為,廈航將對當事人採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或管束措施,並在起飛前、降落後要求其離機,或可能由廈航移交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4.7.3 為維護良好乘機秩序、確保飛行安全及保護他人肖像權,未經他人(其他旅客、機組人員、廈航的工作人員、雇員或地面服務代理人等)同意,請勿拍攝其相關照片或視頻。
4.7.4 可攜式電子設備(PED)
4.7.4.1 一般規定
4.7.4.1.1 廈航航班飛行中允許使用滿足要求的可攜式電子設備。
4.7.4.1.2 除地面滑行階段外,飛行中可攜式電子設備的蜂窩移動通信功能(語音和數據)必須關閉。具有飛行模式功能的可攜式電子設備可以使用WIFI和藍牙功能,但應打開飛行模式(即關閉蜂窩移動通信功能)。
4.7.4.1.3 乘機期間禁止使用移動電源(如充電寶)和具備給其他設備提供動力的設備(如具有移動電源功能的手機、筆記本電腦)為可攜式電子設備(PED)充電。
4.7.4.1.4 在飛行期間,當機長發現存在電子干擾並懷疑該干擾來自機上乘員使用的可攜式電子設備時,或機長必須執行低能見運行程式和啟動緊急撤離時,機長和機長授權人員有權要求其關閉可攜式電子設備。拒不執行機組指令的人員,情節嚴重的將在飛機降落後移交地面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4.7.4.2 可攜式電子設備使用限制
4.7.4.2.1 除地面滑行階段外,運行的飛機上不允許使用不具備飛行模式的移動電話,如僅具備蜂窩移動通信功能(語音和數據)的設備,移動電話功能的手錶等;
4.7.4.2.2全程禁止使用的可攜式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
a) 對講機;
b) 遙控設備(如遙控玩具及其它帶遙控裝置的電子設備)。
4.7.4.2.3全程允許使用的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
a) 可攜式答錄機;
b) 助聽器;
c) 心臟起搏器;
d) 電動剃鬚刀;
e) 事先經由廈航允許,不會影響飛機導航和通訊系統的用於維持生命的電子設備(裝置)。
4.7.4.2.4 大型可攜式電子設備(外形尺寸長寬高三邊之和大於31cm的可攜式電子設備,如筆記本電腦)僅限在巡航階段使用,在飛機滑行、起飛、下降和著陸等階段禁止使用並安全存放;
4.7.4.2.5 小型可攜式電子設備(外形尺寸長寬高三邊之和小於31cm(含)的可攜式電子設備設備,指可以單手持有的PED,如:電子書、移動電話等)關閉蜂窩移動通信功能後可在飛行全程使用,但在飛機滑行、起飛、下降和著陸等階段,不允許連接配件(如耳機、充電線等);
4.7.4.2.6 非托運行李、行李架中的可攜式電子設備應關閉電源。
4.7.4.3 可攜式電子設備的備用電池(含移動電源、充電寶)
a) 在客艙中嚴禁放置在行李架內,須放置在旅客可目視監控位置,如前排座椅後方的口袋內或前排座椅下方(需防滑固定)。
b) 乘機期間,不得使用機上電源為備用電池(含移動電源、充電寶)充電,也不得使用移動電源、充電寶為其他可攜式電子設備充電或供電;除移動電源、充電寶外的其他備用電池,在飛機滑行、起飛和下降和著陸等階段,不得使用其為可攜式電子設備充電或供電。
4.7.5 航班禁煙
廈航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煙,機上所有區域均不允許吸煙(含電子煙)。
4.7.6 酒精飲料限制
除廈航供應的含酒精飲料外,旅客不得在飛機上飲用其他含酒精飲料。
4.7.7 安全帶/肩帶
當旅客在機上就座時,應按要求系好安全帶和肩帶(如有)。嬰兒可以由成年人懷抱或使用嬰兒安全帶。
第五條 拒絕運輸和限制運輸
5.1 拒絕運輸
廈航出於安全等原因或根據自己的合理判斷,認為屬於下列情形之一,有權拒絕運輸任何旅客及其行李:
5.1.1 國家(或地區)的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和命令禁止運輸的。
5.1.2 旅客不遵守國家(或地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及其它規範性檔的規定,或不遵守廈航的規定。
5.1.3 旅客未能出示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及其它規範性檔的規定或旅行條件所要求的有效證件,或由於續程航班沒有訂妥,可能在中途被遣返。
5.1.4 旅客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出具的身份證件與購票時身份證件不一致。
5.1.5 旅客可能在過境國(或地區)尋求入境,旅客可能在飛行中銷毀其證件,或旅客不按廈航要求將旅行證件交由機組保存。
5.1.6 旅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行李未經安全檢查。
5.1.7 旅客拒絕遵守機組成員或經授權的工作人員發出的、執行廈航制定的出口座位限制的指示,不聽從機組人員指揮。
5.1.8 旅客屬於數量受限制的殘疾人,但該航班上承運的該類人員數量已經達到限制數量,或適合該名殘障旅客的唯一座位是緊急出口座位。
5.1.9 屬於因為天氣或其他廈航不能控制的原因,必須採取的行動。
5.1.10 旅客未支付適用的票價、費用和稅款或未承兌其與公司或有關承運人之間的信用付款。
5.1.11 出示客票的人不能證明本人即是票上“旅客姓名”欄內指定的人。
5.1.12 旅客出示的客票是非法獲得或不是在廈航或其授權銷售代理人處購買的,或屬已掛失或被盜的,或是偽造的,或不是由廈航或其授權銷售代理人更改的乘機聯或乘機聯被塗改的。
5.1.13 廈航制定了在緊急情況下需要別人幫助該種旅客迅速轉移到出口的程式(包括合理的通知要求),但該旅客不遵守公司程式中的通知要求或者該程式不能運送該旅客。
5.1.14 醉酒狀態旅客。
5.1.15 旅客的行為、年齡、精神或健康狀況不適合航空旅行(除二級(含二級)以上醫院、專科醫院、境外診所、醫療中心等提供適宜乘機證明外),或可能對其他旅客造成不舒適或反感,或對其本人或其他人員的生命或財產造成危險或危害:
a) 心血管疾病
1) 高血壓伴有症狀,血壓超過或等於180/120mmHg;低血壓患者收縮壓低於90mmHg,同時伴有頭暈、心慌、噁心等不適症狀;
2) 穩定型心絞痛、缺血性心肌病CCSIV級;
3) 心律失常有症狀或頻繁發作、近1個月內有暈厥等血流動力學異常病史、有心髒驟停病史 未植入ICD或左心室EF持續<35%,嚴重病理性心率過緩(靜息心率<40bpm);
4) 急性心衰、心臟瓣膜病發生6周內;心肌梗死發生6周內或EF<40%,有心衰的體征和症狀; 先天性心臟病NTHA-IV級;
5) 航班起飛前2小時內出現胸悶、胸痛、心悸、腹痛、腰痛等不適。
6) ICD植入術後3天內且無疼痛;肺栓塞發病4天內;
7) 心臟起博器植入術後或電生理檢查,射頻消融術後或血管成形(PCI)術後2天內。
b) 腦部疾病
1) 腦血管意外主要包括腦梗死、腦栓塞、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動脈瘤、腦動靜脈瘺、海綿狀血管瘤破裂出血)等病後不滿14天;
2) 顱腦損傷、顱骨骨折伴有昏迷或呼吸節律不齊;
3) 癲癇發作後24小時內,或近1個月內癲癇發作頻繁且無法控制或既往乘機突發癲癇病史。
c) 呼吸系統疾病
1) 頻繁發生的、嚴重的或需要到醫院治療的哮喘;
2) 靜息時有顯著呼吸困難的呼吸系統疾病;
3) 閉合性氣胸、創傷性氣胸14天內和胸腔積液引流術或胸腔手術後14天內。
d) 消化系統疾病
1) 上消化道出血處於出血活動期內;
2) 胰腺炎、腸梗阻、闌尾炎、膽囊炎急性發作期等急腹症;
3) 胃鏡、結腸鏡術後24小時以內。
e) 血液系統疾病
血色素(血紅蛋白)低於60g/L的貧血病人。
f) 眼耳鼻喉疾病
1) 白內障、胬肉切除、角膜鐳射手術24小時以內;眼穿透性損傷的旅客術後不足7天;
2) 視網膜剝離氣體未全部吸收(治療時有時需向眼內注射氣體增加眼內壓);
3) 耳源性眩暈急性發作期;
4) 鼻腔鼻竇術後7天內;
5) 中耳手術後10天內;
6) 角膜移植手術6天內;
7) 青光眼眼壓超過30mmHg。
g) 骨科疾病
1) 未治理的骨折;
2) 骨折用管型石膏固定和調重錘牽引者;
3) 骨折用非管型石膏固定24小時以內;
4) 脊柱手術後7天內;
5) 髖關節和脊椎受傷及醫療處置後,不能使用飛機的標準座椅坐立或起飛、降落時座椅靠 背不能保持直立姿勢且未有滿意的替代辦法等不能遵守安全規定的情況。
h) 近期有手術病史(包括微創手術)
1) 固定下頜術後7天內;
2) 扁桃腺切除術後7天內或有明顯咽痛等不適;
3) 闌尾切除術後7天內;
4) 甲狀腺切除術後7天內;
5) 主要腹部臟器切除開放性手術術後10天內或生命體征不穩定者;
6) 心臟手術後不滿3周(心臟射頻消融術後不滿3天)。
7) 腹腔鏡手術術後4天內;
8) 室缺封堵術後7天內、房缺封堵術後2天內;
9) 顱腦手術後10天內。
i) 其他
1) 生產後不滿10天的產婦;
2) 出生不滿14天的嬰兒;
3) 懷孕超過36周(含36周)的單胎孕婦或超過32周(含32周)的多胎孕婦(多胎指一次妊娠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胎兒);
4) 精神類旅客急性發病期可能危及或者影響旅客本人或其他旅客、機組人員的安全、健康;
5) 具有明顯病狀或全身散發惡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發其他旅客不愉快情緒者;
6) 需要機上輸血、輸液及持續使用公司飛機上配備氧氣的旅客;
7) 胸腔閉式引流(不包括氣管插管、尿管、胃管、膽囊引流管等);
8) 各種原因(包括各類腫瘤病人)所致生命體征不穩定者,患有其他醫學上認為不適宜乘機或可能在航空環境中惡化的疾病者;
9) 機場醫生判定不適宜乘機人員;
10) 不能提供廈航規定的證明檔的特殊旅客。
5.1.16 其他可能危及飛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等行為。
5.2 限制運輸(服務)
5.2.1 限制運輸(服務)的範圍:兒童、無成人陪伴兒童、嬰兒、申請搖籃嬰兒的旅客、病患旅客、殘障旅客、攜帶人體捐獻器官運輸的旅客、孕婦、遣返人員、犯罪嫌疑人或犯人等由於其身體或精神狀況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顧或在一定條件下才能運輸的旅客,只有在符合廈航及有關承運人規定的條件下,經廈航及有關承運人預先同意並在必要時做出安排後方可購票及乘機。
5.2.2 廈航僅承運開始旅行之日出生已滿14天,未滿2周歲的嬰兒。成年旅客可懷抱嬰兒乘機,如需單獨佔用座位,旅客需自行攜帶經航空當局認可的兒童限制裝置。每位成人可攜帶的嬰兒和兒童數量總數不超過3個,其中嬰兒僅限1個。
5.2.3 廈航僅承運在開始旅行之日已滿5周歲未滿12周歲的無成人陪伴兒童。除另有約定外,無成人陪伴兒童必須在航班起飛前24小時向廈航提出申請,並辦理無成人陪伴兒童運輸的相關手續後,方可乘機。
5.2.4 嬰兒及兒童乘機時,必須有所定艙位等級一致的,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及陪護能力的成人同機陪同。已辦理無成人陪伴兒童的除外。
5.2.5 廈航可承運在開始旅行之日已滿12周歲未滿16周歲的無人陪青少年(自選付費服務)。除另有約定外,無成人陪青少年必須在航班起飛前24小時向廈航提出申請,並辦理無成人陪伴青少年運輸的相關手續後,方可乘機。
5.2.6 廈航可承運擔架旅客,必須有所定艙位等級一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具備陪護能力的人員同機陪同。
5.2.7 如果旅客存在以下情況,應持有廈航認可的醫療證明,經廈航同意後,方可購票及乘機。醫療證明應由二級(含二級)以上醫院、專科醫院、境外診所、醫療中心出具。對於“整容、整形術後恢復中的旅客”,醫療證明也可由門診部開具。“醫療證明”應含有“經診斷,該旅客的健康條件在醫學上能夠適應航空旅行”或意思相近的描述,並有醫生簽字和加蓋醫療單位公章。“醫療證明”應在航班計畫出港時間前72小時內開具的方為有效:
a) 旅客攜帶早產嬰兒保育箱旅行的;
b) 懷孕28周(含)以上的中國大陸籍孕婦赴香港必須持有《醫院證明》及《預約分娩服務確認書》;
c) 旅客乘坐飛機對其健康狀況有威脅的,或在飛行中需要特別醫療護理的,包括5.1.15條中未提及的但在飛行途中可能發生的對旅客健康和飛行安全造成不良影響的醫學狀況。
5.2.8 限制運輸(服務)的數量:出於安全的考慮,廈航對每一航班限制運輸(服務)旅客的數量進行相應的控制。
5.3 對被拒絕運輸旅客的安排
a) 除另有規定外,若旅客因本條件第5.1.1至5.1.8條和第5.1.11條規定被拒絕運輸而要求出具書面說明的,廈航應當及時出具;
b) 屬本條件第5.1.8條情形的旅客,已購客票按非自願變更或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c) 屬本條件第5.1.10條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補付不足的票款、稅款和費用,或按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d) 屬本條件第5.1.5條、第5.1.11條和5.1.12條情形的旅客,廈航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權利,必要時呈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e) 屬本條件第5.1.9條、第5.1.15條情形的旅客被拒絕運輸後,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按非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f) 除上述條款以外的其他情形的旅客,按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5.4 旅客需要瞭解飛行過程中突發疾病可能存在的風險和應當承擔的責任,包括賠償承運人因為救治旅客改航備降所產生的費用等。對於明知自身存在不適宜乘機的情形,卻通過隱瞞、欺騙或誤導等方式違反本條件約定、實現購票乘機的旅客,廈航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六條 行李運輸
6.1 一般規定
6.1.1 行李範圍
廈航承運的行李,僅限於符合本條件第13.49條、第13.50條和第13.51條定義範圍內的物品。
6.1.2 禁止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
下列物品禁止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也禁止隨身攜帶入客艙:
a) 根據國家(或地區)有關法律、法規和廈航的規定,屬於危及航空器或航空器上人員、財產安全的危險品;
b) 槍支、彈藥及其他類型具有攻擊性的武器、器械及其仿製品。體育運動專用器械除外;
c) 軍械、警械及其仿製品;
d) 管制刀具;
e) 活體動物,但符合廈航運輸規定的小動物及殘疾人使用的服務犬(包括輔助犬、導盲犬、導聽犬)除外;
f) 鋰電池供電的小型個人運輸裝置(如電動平衡車等);
g) 帶有明顯異味的鮮活易腐物品,如榴蓮等;
h) 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或地區)的適用法律、條例或命令所禁止運輸的其他物品。
6.1.3 限制運輸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廈航運輸條件的情況下,並經廈航同意,方可接受運輸:
a) 重要檔和資料、證券、現金、票據、珠寶、貴重金屬及其製品、古玩字畫及樣品或其他貴重物品,易碎、易損品、需定時服用的處方藥、醫療證明、旅行證件等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為托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在符合廈航關於非托運行李尺寸、重量、數量限制的情況下,可由旅客帶入客艙自行保管。對托運行李中包含的上述物品的遺失和損壞,廈航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責任;
b) 精密儀器、電器;
c) 占座行李;
d) 體育運動用器械,包括體育運動用槍支和彈藥;
e) 樂器;
f) 外交信袋,機要檔;
g) 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折疊輪椅或電動輪椅;
h) 可攜式電子設備以及備用電池(含充電寶)、智能行李箱(安裝鋰電池的行李箱)以及符合限制條件方可運輸的危險品物品;
i) 兒童限制裝置;
j)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鈍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藝品刀、手術刀、剪刀,以及鋼銼、鐵錐、斧子、短棍、錘子等;
k) 鮮活易腐物品;
l) 乾冰、含有酒精的飲料、煙具、非放射性藥品、化妝品等;
m) 符合廈航運輸規定的小動物及殘疾人使用的服務犬(包括輔助犬、導盲犬、導聽犬);
n)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命令限制運輸的物品。
6.2 行李包裝及體積、重量限制
6.2.1 托運行李
a) 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紮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2) 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 竹籃、網兜、草繩、草袋、塑膠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5) 為了聯繫的方便,旅客應在行李上寫明姓名、詳細地址、電話號碼。
b) 旅客必須憑有效客票在航班離站當日辦理行李托運行李手續;
c) 國內航班,托運行李每件最大重量不能超過50千克,體積不能超過40×60×100釐米。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應事先征得廈航的同意才能托運;
d) 國際(或地區)航班,不涉及美國航線的,單件托運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2千克。涉及美國航線的,單件托運行李最大重量不得超過45千克。所有單件托運行李最大尺寸(長、寬、高之和)均不得超過203釐米。超過32千克、不超過45千克的單件托運行李,以及三邊之和大於203釐米且小於300釐米的超大行李均需提前征得廈航同意後方可托運。
6.2.2 非托運行李
a) 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攜帶兩件非托運行李登機;
b) 持商務艙、經濟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攜帶一件非托運行李登機;
c) 非托運行李每件的重量不能超過5千克,國內航班的非托運行李長、寬、高三邊分別不得超過55釐米、40釐米、20釐米,國際(或地區)航班的非托運行李長、寬、高三邊之和不得超過115釐米(45英寸)。非托運行李應當能置於前排座位下或者能放置於客艙的封閉式行李架內,超過上述件數、重量或體積限制的行李,應辦理托運手續。
6.3 免費行李額
6.3.1 國內航班免費行李額
除另有規定外,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為:
a) 頭等艙旅客40千克;
b) 商務艙旅客30千克;
c) 經濟艙旅客20千克;
d) 按照兒童適用票價購票的旅客享有與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費行李額。
e) 購買不占座嬰兒客票的嬰兒無免費行李額,但允許免費運輸一輛嬰兒車或者搖籃,或一個兒童安全座椅。
6.3.2 國際(或地區)航班免費行李額
a) 廈航在國際(或地區)航線上實行計件制免費行李額,免費行李額包括免費托運行李額與非托運行李額,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請按廈航即時更新和公佈的方案為准,詳情請參閱廈航官方網站的行李須知;
b) 按照兒童適用票價購票的旅客享有與成人旅客相同的免費行李額。購買不占座嬰兒客票的嬰兒旅客除相應的免費行李額外,還允許免費運輸一輛嬰兒車或者搖籃,或一個兒童安全座椅。
6.3.3 其他規定
a) 非折疊式嬰兒車、搖籃、兒童安全座椅均只能作為托運行李免費運輸,符合非托運行李尺寸要求的折疊式嬰兒車可免費帶入客艙,但在客艙內指定的存儲空間不足時也只能作為托運行李免費運輸。廈航不提供兒童安全座椅;
b)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點或者中途分程地點的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同行旅客,如果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辦理行李托運手續,無論計重或計件,其免費行李額可按各自的客票票價級別規定的標準合併計算;
c) 旅客自願改變航程後的免費行李額,應當按改變航程後客票票價級別所適用的免費行李額的規定辦理。旅客非自願改變航程後的免費行李額,應當按原客票票價級別所適用的免費行李額的規定辦理;
d) 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旅客適用的免費行李額,應當按相應國際航段的規定辦理;
e) 購買混合等級客票的旅客其免費行李額要按各航段票價級別的規定的免費行李額分別計算;
f) 置掛廈航航班號、實際承運人為外航的國際(或地區)航班的免費行李額和逾重行李運價按照廈航規定執行。
6.4 超額行李費
6.4.1 旅客的托運行李超過旅客免費行李額的部分,稱為超額行李,應當支付超額行李費;
6.4.2 除另有規定外,國內航班超額行李費率以每千克按超額行李票填開當日所適用的經濟艙普通票價1.5%計算,以元為單位,尾數四捨五入。
6.4.3 國際(或地區)航班超額行李費率和計算方法,請參閱廈航官方網站的行李運輸規定。
6.5 特殊行李
承運易損的、有限制運輸要求的行李,例如體育用具、樂器、骨灰等,須符合包裝、數量、運輸條件、收費規則等限制條件方可收運,請參閱廈航官方網站的行李運輸規定及危險品運輸規定。
6.6 小動物及服務犬運輸
6.6.1 小動物運輸
旅客攜帶小動物,應符合下列所有規定:
a) 僅限家庭馴養的貓、狗;
b) 僅限廈航國內直達航班(不含經停航班),事先經廈航同意,並按照廈航的運輸規定辦理;
c) 必須具備縣(區)級以上檢疫部門出具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及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運輸動物的有效證件;
d) 裝運小動物的容器應符合活體動物航空運輸包裝通用的要求,此類要求將在旅客提出運輸申請時被告知。
6.6.2 服務犬運輸
a) 服務犬是指為殘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協助的特種犬,包括輔助犬、導聽犬、導盲犬。廈航不接受犬類以外的動物作為服務性動物運輸;
b) 情感撫慰犬不屬於服務犬,廈航不接受情感撫慰犬作為服務犬運輸;
c) 需攜帶服務犬進入客艙的殘疾人應在定座時提出,最遲不能晚於航班離站時間前48小時,並提供服務犬的身份證明(服務證)和檢疫證明;
d) 為避免服務犬在貨艙運輸時出現意外情況,廈航只接受殘疾人將服務犬帶入客艙的運輸;
e) 在滿足廈航運輸條件的情況下,服務犬可在客艙內陪同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帶進客艙的服務犬,應在全程戴上口套及牽引繩索,並應伏在殘疾人腳旁或膝上,不得在客艙內佔用座位和隨意跑動。
6.6.3 對於不符合或不遵守廈航運輸條件的,廈航有權拒絕受理運輸申請或拒絕運輸,旅客須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旅客如放棄出行按自願變更或退票處理。
6.6.4 除非廈航有過失,廈航對運輸途中小動物(包括服務犬)的受傷、丟失、延誤、患病或者死亡不承擔責任。旅客應對運輸上述小動物(包括服務犬)承擔全部責任。
6.6.5 旅客應對小動物(包括服務犬)對其他旅客或機組造成的所有損害或傷害承擔全部責任。
6.7 違章行李
旅客的行李中,凡夾帶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物品等,其整件行李稱為違章行李。對違章行李,廈航按下列規定辦理:
6.7.1 在始發地發現違章行李,廈航拒絕收運;已經承運的違章行李,取消運輸,或將違章6.7.2 夾帶物品取出後運輸,已收超額行李費不退;
6.7.3 在經停地發現違章行李,立即停運,已收超額行李費不退;
對違章行李中夾帶的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危險物品,交有關部門處理。
6.8 行李聲明價值
廈航不提供行李聲明價值服務。
6.9 行李的收運
6.9.1 拒絕運輸
a) 旅客的行李中,如屬於或夾帶有本條件第6.1.2條所列的物品,廈航有權拒絕運輸,並通知旅客;
b) 旅客的行李,如屬於或夾帶有本條件第6.1.3條a)款所列的物品,廈航有權拒絕作為托運行李收運;
c) 旅客攜帶的屬於本條件第6.1.3條b)~n)款所列的物品,如不能符合廈航的限制運輸條件,廈航有權拒絕運輸,並通知旅客;
d) 旅客行李的尺寸、重量、數量、形態、包裝或特性等不符合廈航運輸條件,而旅客又不能或拒絕改善,廈航有權拒絕運輸;
e) 旅客拒絕接受對其行李的安全檢查,廈航有權拒絕運輸該行李。
6.9.2 檢查
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廈航為了運輸安全,可以對旅客的行李進行檢查。檢查時,旅客應當到場。對旅客未到場接受檢查而發生的任何損失,廈航不承擔責任。
6.9.3 收運
a) 旅客必須憑有效客票在航班離站當日辦理行李托運手續;
b) 辦理行李托運手續後,行李牌識別聯交給旅客作為領取行李的證據;
c) 旅客托運有運輸責任爭議的行李時,廈航應向旅客說明情況,經旅客書面同意後,拴掛免除責任行李牌。旅客不予確認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接受該行李的運輸。
6.9.4 運載
a) 旅客的托運行李與旅客同機運送。若處於安全、安保或運行方面的特殊情況下不能同機運送時,將優先安排在載量允許的後續航班上運送,並及時通知旅客;
b) 旅客的托運行李延誤到達的,廈航應當及時通知旅客領取。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於非旅客原因導致托運行李延誤到達,旅客要求直接送達的,廈航應當免費將托運行李直接送達旅客或者與旅客協商解決方案;
c) 旅客的超額行李在飛機載量允許的條件下與旅客同機運送。如載量不允許,而旅客又拒絕使用後續可利用航班運送,廈航可拒絕收運該超額行李。
6.9.5 行李退運
a) 旅客在始發地要求退運行李,必須在行李裝機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收運的行李也必須同時退運。以上退運,均退還已收超額行李費;
b) 旅客在經停地退運行李,除時間不允許外,可予以辦理。但未使用航段的已收超額行李費不退;
c) 由於廈航的原因,需要安排旅客改乘其他航班,行李運輸應隨旅客作相應的變更,已收超額行李費多退少不補。
6.10 行李交付
6.10.1 交付行李
a) 托運行李運達客票上載明的目的地點或中途分程地點後,旅客應立即領取行李;
b) 廈航憑行李牌識別聯交付行李,對於領取行李的人是否確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及發生的費用,不承擔責任;
c) 旅客遺失行李牌識別聯,應立即向廈航掛失。旅客如要求領取行李,應向廈航提供足夠的證明,並在領取行李時出具收據。如在聲明掛失前行李已被冒領,廈航不承擔責任;
d) 旅客未立即領取的行李,對於其中的易腐物品,廈航有權在行李到達24小時後予以處理。
6.10.2 無法交付的行李
行李自到達的次日起,超過90日仍無人認領,廈航可按照無法交付行李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航班提前、延誤、取消及備降
7.1 一般規定
7.1.1 航班時刻表或其他地方所顯示的航班時刻或機型,在其公佈之日與旅客實際開始旅行之日期間可能發生變動,廈航對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不予保證,而且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也不構成廈航與旅客之間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也不構成廈航對航班時刻或機型的承諾。
7.1.2 在客票售出後,廈航可以根據其合理判斷或經營所需變更航班時刻或機型,廈航將根據旅客提供的有效聯繫方式通知旅客航班時刻的變更。
7.1.3 對於由廈航無法控制或者避免的因素造成航班延誤所帶來的損失,廈航不承擔責任。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天氣原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機場安檢、機場沒有或未能提供正常服務、旅客自身行為、廈航為遵守法律法規、政府規定和命令採取的行為及其他無法控制或避免的因素。
7.1.4 由於後續航班具有對前面航班延誤的繼承性,前面航班的延誤原因視同後段航班的延誤原因。
7.1.5 廈航將採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來避免航班發生延誤、取消、備降。如廈航已經採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採取該措施的,因此給旅客造成的損失,廈航不承擔責任,對於因旅客未採取適當措施造成的損失擴大,廈航不承擔責任。中國法律及國際公約另有規定的除外。
7.2 航班不正常客票服務
7.2.1 計畫出港時間延後大於15分鐘,航班取消、航班出港延誤、航班提前、備降,或因聯程航班中前序航班到港延誤導致後續聯程航班銜接時間小於最短銜接時間(MCT)的情況下,廈航作為締約承運人將根據本條件,為旅客辦理客票非自願變更或非自願退票。如果旅客接受了廈航安排的替代航班或已辦理過客票非自願變更,由於旅客原因再次提出變更或退票的,按照本條件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的相關規定辦理。
7.2.2 除另有規定外,在廈航發佈航班延誤、取消等不正常航班資訊前,旅客已自願取消定座或因非承運人原因誤機、漏乘等情況,後續辦理客票退改簽手續時,按照按照本條件自願變更或自願退票的相關規定辦理;在廈航發佈航班延誤、取消等不正常航班資訊前,旅客已按自願退改簽規定辦理客票退改簽手續的,其支付的變更費、退票費均不退還。
7.3 航班不正常資訊服務
廈航航班若航班取消、航班出港延誤、航班提前、備降,廈航將按規定提供航班動態資訊。
7.4 航班不正常餐食及住宿服務
7.4.1 由於廈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點出港延誤或取消,廈航將按其規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務。
7.4.2 由於非廈航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地點出港延誤或取消,廈航將協助旅客安排餐食或住宿,費用由旅客自理。
7.4.3 航班發生備降或經停地點出港延誤或取消時,廈航將按規定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務。
7.4.4 第7.4條中所含“出港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出港撤輪擋時間晚於計畫出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不包括因航班飛行計畫調整所致的航班出港時間晚於原計畫出港時間的情形。“取消”是指因預計航班延誤致飛行計畫中止或者因延誤致飛行計畫中止的情況,不包括因其他原因所導致的飛行計畫變更或中止的情形。
7.5 航班不正常證明
廈航將按規定為有需要的旅客提供航班不正常證明。該書面證明不作為廈航為旅客辦理客票非自願變更、非自願退票以及提供相關服務和賠償的依據。
7.6 航班到港延誤的補償
7.6.1 由於廈航原因造成航班到港延誤,廈航將根據實際的到港延誤時間向當班成行的旅客提供一次性經濟補償:
a) 延誤時間在4小時(含)以上8小時以內,每名旅客按不超過200元人民幣標準補償;
b) 延誤時間在8小時(含)以上,每名旅客按不超過400元人民幣標準補償;
c) 廈航將與旅客協商,以雙方認可的方式,通過現金或免票為旅客提供補償。
7.6.2 第7.6條中所含“延誤”是指航班到港擋輪擋時間晚於計畫到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不包括因航班飛行計畫調整所致的航班到港時間晚於原計畫到港時間的情形。
7.7 廈航將根據第7.2條至第7.6條提供航班延誤、取消及備降後的服務,除本條件適用的國際公約、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之外,廈航不再承擔其他責任。
第八條 客票變更
8.1 一般規定
8.1.1 旅客應在客票有效期內辦理客票變更。
8.1.2 旅客應聯繫締約承運人或其航空銷售代理人辦理客票變更。
8.1.3 旅客要求變更的票聯狀態必須為有效的開放使用狀態(Open For Use)。
8.2 自願變更
8.2.1 自願變更客票,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對已定妥座位的客票進行改期、變更、簽轉。客票自願變更的費用計算,按照相應票價類別的客票使用條件辦理。
8.2.2 旅客購票後,如自願要求變更航班、航班日期、艙位等級、定座艙位,廈航及廈航授權銷售代理人將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客票使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予以積極辦理。如變更引起票價提高,旅客須補交票款差額;如變更引起票價降低,須先按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後重新購票。
8.2.3 旅客購票後,如自願要求簽轉,在旅客的客票無簽轉限制、且要求變更的承運人與廈航簽有協議、可以相互填開或接收票證的情況下,廈航可予以簽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旅客要求簽轉,按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8.2.4 旅客購票後因其自身原因要求改變航程或乘機人,原票均按自願退票規定辦理退票,根據新航程或新乘機人姓名重新購票。
8.2.5 廈航銷售代理人未經廈航特別授權不得為旅客辦理簽轉。
8.3 非自願變更
8.3.1 非自願變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者承運人無法運行原航班等情形,導致旅客變更客票;或因廈航原因或天氣、空中交通管制等非廈航原因造成旅客乘坐的聯程航班到港延誤,致使後續聯程航班的銜接時間小於最短銜接時間(MCT),導致旅客後續聯程航班需要變更客票。
8.3.2 出港未延誤僅到港延誤的航班,如旅客在未乘坐該航班的情況下提出的客票變更申請,應按本條件自願變更規定辦理。
8.3.3 由於天氣、流量控制等無法控制或不能預見的非廈航原因導致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廈航考慮旅客的合理需要並採取以下措施之一,不收取客票變更費:
a) 客票使用條件允許時,為旅客優先安排乘坐最近的、有可利用座位(是指和原客票相同的艙位等級,即頭等艙、商務艙、經濟艙等)的廈航航班;
b) 客票使用條件允許時,征得旅客和有關承運人同意後,安排簽轉其他承運人的航班;
c) 變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廈航航班,將旅客運輸至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點,票款和超額行李費的差額多退少不補,但因此產生的額外稅費差額和地面運輸費用及其它服務費用需要補收。
8.3.4 由於機務維護、航班調配等廈航原因導致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廈航考慮旅客的合理需要並採取以下措施之一,不收取客票變更費:
a) 為旅客優先安排乘坐最近的、有可利用座位(是指和原客票相同的艙位等級,即頭等艙、商務艙、經濟艙等)的廈航航班;
b) 征得旅客和有關承運人同意後,安排簽轉其他承運人的航班;
c) 變更原客票列明的航程,安排乘坐廈航和/或其他承運人的航班,或者雙方協商認可的其他運輸方式,將旅客運輸至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點,票款、超額行李費和其他服務費用的差額多退少不補。
第九條 客票退票
9.1 一般規定
9.1.1 客票退票應聯繫締約承運人或其授權銷售代理人辦理。
9.1.2 要求退票的票聯狀態必須為有效的開放使用狀態(Open For Use)。
9.1.3 如無特別說明,退票費以取消已定妥座位的時間計算。
9.1.4 已列印了紙質行程單的,退票時必須提供已列印的紙質行程單。
9.1.5 按運價組合規則計價的客票退票時,退票相關規定,按使用條件最嚴格的規則執行。
9.2 申請退票人
9.2.1 廈航有權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或客票付款人辦理退票。
9.2.2 旅客或客票付款人申請退票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申請退票人不是客票上所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付款人,應出示申請退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旅客或客票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退票授權書。
9.2.3 當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該客票的付款人,廈航可按列明的退票限制條件將票款退給付款人或其指定的人。
9.2.4 廈航按第9.2.3條規定,將票款退給符合第9.2.2條規定的人,應視為正當退票。廈航也隨即解除責任。
9.3 退票期限
申請退票人要求退票,最遲應在第3.1.2條規定的客票有效期滿之後的一個月(自然月)內辦理,逾期不予辦理,票款、稅、費不予以退還。廈航將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請(所需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退款手續(不含金融機構處理時間)。
9.4 退票地點及方式
9.4.1 申請退票人要求退票,必須符合原購票地點國家(或地區)和退票地點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政府規定和命令。通常情況下,票款將按照原支付方式及原付款貨幣予以退還。廈航可按原收取票款的貨幣退款,也可按廈航規定的其他貨幣退款。
9.4.2 申請退票人非自願退票,可在原購票地、申請退票人提出退票要求的廈航直銷機構,或引起非自願退票事件發生地的廈航直銷機構或廈航授權銷售代理人處辦理。
9.4.3 申請退票人自願退票,可聯繫原購票地或廈航直銷機構辦理;特殊產品、優惠票價如另有退票地限制規定的除外。
9.4.4 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限在原購票地辦理。
9.4.5 退款至借記卡或信用卡:如果旅客購票時使用信用卡或借記卡支付票款,則票款只能被退還到原卡帳戶。廈航將根據本條規則以旅客原支付的票款金額與幣種為基礎計算退款額。由於貨幣兌換差額的原因,退還到旅客卡中的票款額可能與信用卡或借記卡公司記入的原借款額有所不同。旅客無權就此差額向廈航提出退款索賠。
9.5 自願退票
9.5.1 自願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按下列規定辦理:
a) 客票全部未使用,應從已付票款中扣除退票費和誤機費(如有),退還餘額;
b) 客票已部分使用,從已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上相應的優惠或公佈運價的金額及已使用的稅費,扣除退票費和誤機費(如有)。如有餘額,退還旅客;
c) 持優惠票價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如該優惠票價對退款有特殊規定,退票應按該規定辦理。
9.5.2 旅客在航班的經停地主動終止旅行,該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9.6 非自願退票
9.6.1 非自願退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者承運人無法運行原航班等情形,導致旅客退票;或因廈航原因或天氣、空中交通管制等非廈航原因造成旅客乘坐的聯程航班到港延誤,致使後續聯程航班的銜接時間小於最短銜接時間(MCT),導致旅客中止行程退票。
9.6.2 出港未延誤僅到港延誤的航班,如旅客在未乘坐該航班的情況下提出的退票申請,應按本條件自願退票的規定辦理。
9.6.3 非自願退票,按以下規定辦理:
a) 客票全部未使用,退還全部原付票款及可退還的稅、費,不收取退票費;
b) 客票已部分使用,旅客要求退票,應從原實付票款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相應的優惠或承運人公佈運價的金額及已使用的稅、費,餘額退還旅客,不收取退票費;航班在客票所列經停地或非客票所列經停地的其他航站降落,旅客要求退票,按降落站至目的地所占原航程比例退還對應的原實付票價,所退金額不得超過原實付票款金額。
9.6.4 旅客自願變更航班並支付變更費後,其所變更的航班發生不正常時(不論是否為廈航原因),旅客要求退票,不收取退票費,但已付變更費用不退。
9.6.5 下列情形免收退票費:
a) 使用嬰兒運價的不占座嬰兒客票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
b) 旅客因本人或同行人員受傷、疾病及其他健康原因不能按照客票列明的航班或日期旅行,可憑證明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未使用航段免費退票。廈航對證明材料的類型及辦理規則有具體要求,旅客應聯繫廈航瞭解,並根據規定辦理;
c)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殘疾消防救援人員,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證》購買的國內客票的傷殘特種票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費。使用廈航公佈的其他普通、優惠票價購票的軍警殘旅客,退票按照所持客票的使用條件規定辦理。
9.6.6 拒絕退票的權利
有以下任何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的,廈航拒絕退票:
a) 已超過退票期限,未提出退票申請;
b) 申請時未能出示有效證件、票證或憑證;
c) 已使用部分的票價等於或高於全程票價時,剩餘的乘機聯,不能退款;
d) 客票上注明不得退票,非自願退票除外。
9.6.7 退回稅、費
除優惠票價另有規定外,退票時須一併退還旅客購票時交付的尚未發生的稅、費;無餘款可退或不得退票的客票,也可單獨退還稅、費,且不扣除手續費,但需在第9.3條規定的退票期限內辦理。
第十條 附加服務
10.1 一般規定
10.1.1 廈航不負責為旅客提供機場地區內、機場與機場或機場與市區之間的地面運輸。對於此項地面運輸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或疏忽,或授權銷售代理人為旅客取得此項地面運輸服務給與的任何幫助,廈航不承擔責任。
10.1.2 除另有規定外,旅客在聯程航班銜接地點的地面膳宿費用,應由旅客自理。
10.1.3 除另有規定外,空中飛行過程中,機上供應的飲料或餐食由廈航提供,但廈航不提供超過規定品種和數量的餐食服務。當機上發生可能導致危及旅客安全的顛簸時,廈航有權調整機上服務內容及流程。
10.1.4 廈航在運輸服務以外提供增值差異化產品服務,包括優選座位產品服務、預付費行李產品服務等,旅客自願付費選擇增值產品服務,並按照相應產品規則進行更改或退訂。
10.2 第三方服務
10.2.1 如果廈航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運輸以外的服務,或者廈航為旅客出具地面運輸、旅館預訂、旅遊或者車輛租賃等由第三方提供的(非航空)運輸或者服務的票證或者收款憑證,在安排上述第三方服務時,廈航僅作為旅客或/和第三方的仲介,對於此類服務及服務品質不承擔責任,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條款和條件適用於該服務。
10.2.2 旅客從出發地到目的地,部分採用航空運輸,部分採用其他運輸方式履行的聯合運輸,本條件的規定只適用於航空運輸部分;但其他方式的運輸明確作為航空運輸合同的一部分時,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本條件也適用於該其他運輸方式。
10.2.3 在航空運輸部分遵守本條件規定的前提下,本條件不妨礙聯合運輸的各方當事人在航空運輸憑證上列入有關其他運輸方式的條件。
第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
11.1 損失責任
11.1.1 廈航對旅客在航空運輸中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受中國法律、適用的國際公約及本條件約束。廈航僅對廈航實際履行的航空運輸活動過程中導致的旅客實際損害,依據中國法律或適用的國際公約規定的條件及責任限額承擔賠償責任,中國法律或適用的國際公約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件的規定。與旅客航程有關的其他承運人的運輸責任,受其所在國家的法律及該承運人的運輸條件約束。
11.1.2 廈航為其他承運人的運輸(含實際承運人非廈航的代碼共用航班)出具客票或辦理行李托運時,僅作為該承運人的代理人,旅客享有對其托運行李向第一航段承運人、發生行李毀損航段的承運人、最後承運人訴訟的權利。對於非廈航實際承運的航班(含實際承運人非廈航的代碼共用航班),如發生航班變更、延誤、取消、超售、人身損害,由實際承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11.1.3 廈航對其履行的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損失承擔責任,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1.1.4 廈航為遵守或旅客未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及其它規範性檔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廈航不承擔責任。如果損害是由於旅客過失造成或促成的,應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相應免除或減輕廈航的賠償責任。
11.1.5 廈航的責任,不超過經證明直接損失的數額。廈航對間接的或隨之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廈航也不對精神損害承擔責任。
11.1.6 對廈航責任的任何免除和限制適用於並有利於廈航的代理人、雇員和代表以及將飛機提供給廈航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員和代表。上述代理人、雇員、代表以及其他任何人可從廈航收回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廈航的責任限額。
11.1.7 以上明確規定的各項,不排除公約或適用法律規定的承運人責任的任何免除和限制。
11.2 旅客人身傷亡
11.2.1 因發生在飛機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飛機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廈航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由於其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在運輸中造成或加重其本人人身傷亡的,廈航不承擔責任。
11.2.2 廈航對旅客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按照適用的法律、國際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確定。
11.3 行李損失
11.3.1 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旅客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廈航承擔責任。對於非托運行李,廈航僅對因其過錯或者其雇員或者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11.3.2 旅客行李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完全是由於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品質或者缺陷造成,或者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廈航不承擔責任。
11.3.3 由於旅客行李內裝物品造成該行李的損失,廈航不承擔責任。由於旅客或其行李對他人造成傷害或對他人物品或對廈航的財產造成損害,該旅客應當賠償所有的損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費用。
11.3.4 在交付托運行李時,旅客收受托運行李而未提出異議,為該托運行李已經在完好狀況下並在與運輸合同相符的情況下交付的初步證據,除非旅客出具相反的證據。
11.3.5 廈航承認托運行李已經遺失,或者托運行李在應當到達之日起21日後仍未到達的,旅客有權向廈航行使運輸合同所賦予的權利。
11.3.6 對於國內航班,因發生在飛機上或者在旅客上下飛機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的非托運行李滅失,廈航對非托運行李的賠償金額為每位旅客不超過人民幣3,000元,如行李的價值低於上述限額時,按實際價值賠償。
11.3.7 乘坐廈航航班旅客的托運行李發生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廈航在行李賠償限額內,按照行李損失的價值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用:
a) 國內航班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千克人民幣100元,如行李的價值每千克低於100元,按實際價值賠償。行李箱發生損壞的,其賠償限額按行李箱自身重量計賠。
b) 國際(或地區)航班適用華沙公約的,賠償限額為每公斤17特別提款權;適用蒙特利爾公約的,每名旅客托運行李賠償限額為1519特別提款權。旅客對損失的實際價值承擔舉證責任,但不超過所適用國際公約的賠償限額。
11.3.8 旅客的托運行李或行李中任何物件毀滅、損失、損壞或者延誤的,用以確定廈航賠償責任限額的重量僅為該受損行李或物件的實際重量;如果無法確定受損行李或物件重量,每一旅客的受損行李重量最多不應超過該旅客相應艙位等級所適用的免費行李額。
11.3.9 由於政府有關部門、機場管理機構、安全檢查機構實施的與行李檢查有關的行為造成行李延誤、物品丟失或損壞,廈航不承擔賠償責任。
11.3.10 廈航證明為了避免托運行李延誤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11.3.11 重要檔和資料、證券、現金、票據、珠寶、貴重金屬及其製品、古玩字畫及樣品或其他貴重物品,易碎、易損物品、需定時服用的處方藥、醫療證明、旅行證件等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能作為托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對於旅客在托運行李內夾帶的上述物品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廈航只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責任。
11.3.12 辦理行李丟失賠償時,已賠償的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應在賠償金額內扣除,對賠償行李收取的超額行李費不退。
11.3.13 構成國際運輸的境內航段,行李賠償按適用的國際運輸行李賠償規定辦理。
11.3.14 已賠償的丟失行李找到後,廈航將儘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將自己的行李領回,退還全部賠款,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不退。發現旅客有欺詐行為的,廈航有權追回全部賠款。
11.3.15 旅客的行李發生損失的,應在發現損失後立即向廈航或其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提出異議。托運行李發生破損或汙損的,必須在離開行李認領區域前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明並辦理行李運輸事故記錄,至遲應自收到托運行李之日起7日內提出索賠;托運行李發生延誤的,至遲應自托運行李交付旅客處置之日起21日內提出索賠;任何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在上述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否則不能向廈航提出索賠。
11.4 延誤
航空運輸的訴訟時限期間為2年,自飛機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超過此期限未提起訴訟即喪失對損害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旅客關懷
客戶服務中心熱線及投訴受理電話:境內撥打95557,境外撥打+86-592-2226666。投訴受理郵箱:mf@xiamenair.com。
第十三條 定義
本條件中的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確規定外,含義如下:
13.1 “國內航空運輸”指根據旅客運輸合同,其出發地點、約定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中國臺灣地區除外)的航空運輸。
13.2 “國際航空運輸”指根據旅客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其出發地點、約定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地點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航空運輸。
13.3 “廈航”是廈門航空有限公司的簡稱。
13.4 “公約”是指根據合同規定適用於該項運輸的: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簽訂的《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海牙議定書”);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
13.5“廈航規定”指除本條件外,廈航為對旅客及其行李的運輸進行管理,並於填開客票之日已公佈生效的規定,包括當期有效的適用運價、客票使用條件、行李運輸規定、特殊旅客運輸、超售處置規定等。
13.6“航空公司代碼”指經由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註冊,專為識別特定承運人的兩個字元。
13.7 “承運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13.8 “締約承運人”是指使用該承運人的票證和票號,與旅客簽訂航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13.9 “銷售承運人”指其航空公司代碼被作為運輸承運人記錄在電子乘機聯或有價票聯上的承運人。當有雙邊協議時,例如代碼共用協議,銷售承運人可能不是實際承運人。
13.10 “實際承運人”指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相關運輸的承運人。
13.11 “廈航銷售代理人”或“授權銷售代理人”指已被廈航授權並代表廈航, 在約定的授權範圍內代為銷售航空客貨運輸產品及辦理相關業務的企業。
13.12 “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指已被廈航授權並代表廈航,在約定的授權範圍內提供旅客、行李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代理業務的企業。
13.13 “旅客”指除機組成員以外,經廈航同意在航空器上載運或已經載運的任何人。
13.14 “兒童”指在開始旅行之日年齡滿2周歲但不滿12周歲的人。
13.15 “無成人陪伴兒童”指開始旅行之日年滿5周歲,但不滿12周歲的,未由年滿18周歲且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旅客在同一艙位等級陪伴、單獨乘機的兒童。
13.16 “嬰兒”指開始旅行之日已滿14日,年齡不滿2周歲的人。
13.17 “ 滿X周歲”指按照西曆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當天開始計算。
13.18 “定座”指對旅客預定的座位、艙位等級或行李的重量、體積的預留。
13.19 “航班”指飛機按規定的航線、日期及時刻飛行。
13.20 “聯程航班”指被列明在單一運輸合同中的兩個(含)以上的航班。
13.21 “代碼共用航班”指一家或多家承運人通過協議在另一家承運人的航班上使用各自航空公司代碼的航班。
13.22 “客票”指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銷售或認可並賦予運輸權利的有效檔,是運輸憑證的一種,包括紙質客票和電子客票。除連續客票外,一個票號對應一本客票,構成一個單一運輸合同。
13.23 “聯程客票”指列有聯程航班的客票。
13.24 “連續客票”是指使用同一締約承運人的兩本或兩本以上票號連續的客票填開,並構成一個單一運輸合同的客票。
13.25 “定期客票”指列明航班、乘機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13.26 “不定期客票”指未列明航班、乘機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13.27“乘機聯”指紙質客票中標明“運輸有效”的部分,在電子客票中指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在承運人資料庫的航班資訊,表示旅客有權搭乘該乘機聯指定的地點之間的航班。
13.28 “日”指日曆日,一周以7日計算。當用於發通知時,通知發出日不計算在內;確定客票有效期限時,客票填開日或航班飛行開始日不計算在內。
13.29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是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在旅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人民幣支付並購票時,向旅客提供的專用付款、報銷憑證。其納入發票管理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統一管理,套印國家稅務總局發票監製章。不作為通過機場安檢以及登機的憑證。旅客應妥善保管,以便辦理退票手續時使用。
13.30“運價”指航空公司公佈的票價、費用和相關的運輸條件。必要時,應取得相關部門的批准。
13.31 “普通票價”指在運價適用期內的頭等艙、商務艙、經濟艙各艙位等級中成人的最高票價,也包括與之相適應的兒童和嬰兒票價。
13.32 “優惠票價”指不屬於普通票價的其他票價。
13.33 “客票使用條件”指定座艙位代碼或者票價種類所適用的票價規則。
13.34 “艙位等級”是指按照飛機客艙佈局劃分的服務等級,包括頭等艙、商務艙、經濟艙。
13.35 “定座艙位”是指客票上列明的艙位代碼。
13.36 “客票變更”或“變更客票”是指變更航班號、航班時刻、航班日期、定座艙位、航程或簽轉等情形。
13.37 “客票改期”指客票列明同一承運人的航班時刻、航班日期的變更。
13.38 “簽轉”指對實際承運人的變更。
13.39 “變更費”指根據客票使用條件,廈航對旅客自願提出要求更改原定航班計畫而收取的費用,包括對航班號、航班時刻、航班日期、定座艙位、有效期等的變更收費。
13.40 “退票費”指根據客票使用條件,廈航對旅客自願提出退票而收取的費用。
13.41 “票價差額”指旅客自願從低票價改為高票價的運價差額。
13.42 “經停地點”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在客票或承運人的班期時刻表內列明作為旅客旅行路線上預定停留的地點。
13.43 “中途分程”指經承運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間旅行時,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個地點的旅程間斷。
13.44 “超售”指承運人為避免座位虛耗,在某一航班上銷售座位數超過實際可利用座位數的行為。
13.45 “乘機登記截止時間”指實際承運人規定的旅客應該辦理完畢乘機登記手續的最晚時間。
13.46 “誤機”指旅客未按規定的乘機登記截止時間辦妥乘機手續或因旅行證件不符合規定而未能乘機。
13.47 “漏乘”指旅客在始發站辦理乘機手續後或在經停站過站時未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13.48 “錯乘”指旅客乘坐了不是其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3.49 “行李”指承運人同意運輸的、旅客在旅行中攜帶的物品,包括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13.50 “托運行李”指旅客交由承運人負責照管和運輸並出具行李運輸憑證的行李。
13.51 “非托運行李”指旅客自行負責照管的行李。
13.52 “行李票”指客票中與運輸旅客托運行李有關的部分。
13.53 “超額行李票”指由廈航填開的,收取超額行李費的憑證。
13.54 “行李牌識別聯”指由承運人專為識別托運行李出具給旅客的憑據。
13.55 “損失”指在承運人提供運輸或與運輸有關的服務時發生的損失,包括死亡、受傷、延誤、丟失、部分損失或其他損壞。
13.56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無法預見的,並且在無法控制的情況下,即使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後果的發生。
13.57 “免費運輸”指廈航以飛機運送旅客、行李但不收取報酬(稅、費除外)的航空運輸,包括但不限於廈航因禮遇、市場促銷、雇員因私或因公出行、常旅客獎勵等的免費運輸。
13.58 “包機”指區別於普通正常散客、團隊購票以外的定制化用機需求,包含不限於整機定制及區域定制等。
13.59 “廈航原因”指承運人內部管理原因,包括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調配等。
13.60 “非廈航原因”是指與承運人內部管理無關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旅客等。
13.61 “計畫出港時間”,指航班時刻管理部門批准的離港時間。
13.62 “計畫到港時間”,指航班時刻管理部門批准的到港時間。
13.63 “航班出港延誤”指航班實際出港撤輪擋時間晚於計畫出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包含航班計畫出港時間延後超過15分鐘的情況。
13.64 “航班到港延誤”指航班實際到港擋輪擋時間晚於計畫到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13.65 “航班提前”指航班計畫出港時間早於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計畫出港時間的情況。
第十四條 生效與修改
14.1 本條件自2026年3月29日起生效並實施。在此之前實行的《廈門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廈門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同時廢止。
14.2 廈航有權不經預先通知修改其運輸條件、運輸規定、票價和費用標準等任何條款。但此修改不適用於修改前已經購票的旅客。
14.3 廈航的工作人員、授權銷售代理人、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或雇員都無權違反或更改廈航適用的運輸條件、運輸規定、票價和費用標準等任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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