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航网上乘机登记服务协议适用于购买厦航国内航班电子客票的旅客。
● 在航班延误等特殊情况下,厦航有权关闭网上乘机登记服务。
● 暂不支持以下旅客办理网上乘机登记业务:
1. 特殊服务旅客
1.1 重要旅客。
1.2 无成人陪伴儿童(已满5周岁未满12周岁)
1.3 孕妇。
1.4 病患和残疾旅客。
1.5 婴儿。
1.6 老年旅客。
1.7 超胖旅客。
1.8 犯罪嫌疑人(含犯人)及其押解者。
1.9 需要医疗证明的旅客。
2. 国际票旅客;
3. 未确定航班座位(即OPEN票)的电子客票旅客;
4. 持纸质机票旅客;
5. E舱的军残警残旅客;
● 儿童可与同行成人旅客办理家庭值机。成人请通过“添加同行”为同行儿童同时办理值机。儿童取消值机之后,同行成人才可取消值机。
● 如果您不需要托运行李,请不晚于公布的航班起飞时间前60分钟到达机场,登机闸口于航班起飞前15分钟关闭。个别机场登机口关闭时间特殊,请关注电子登机牌提示的信息。
● 为了您和他人的乘机安全,请将刀具、工具、酒类物品(每人每次数量不超过两瓶,重量不超过1公斤)等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办理托运。行李禁止夹带贵重物品、旅行证件、易碎物品以及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物品。
● 尺寸超过20cm*40cm*55cm、重量超过5公斤或长宽高三边之和超过115厘米的行李必须托运。网上乘机登记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需要托运行李的旅客请务必于航班起飞前60分钟到达机场指定柜台办理托运行李手续。
● 旅客应严格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乘坐民航班机所需有效证件的规定,保证乘机旅客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因证件与姓名不符或证件失效等问题产生的后果均由旅客本人负责。
● 由于机场运行计划的变更,部分航班会临时改换登机口,请您到达机场后,及时查询所乘航班的最新登机口信息。
● 如发生临时更换机型等情况,我们将为您重新安排座位。
● 如您已办理网上乘机登记手续,但因特殊原因临时取消乘机计划,应于所在城市关闭网上乘机登记服务时限前取消乘机登记。最迟务必于航班起飞时间60分钟前,与厦航提供的相应城市的网上值机服务单位联系,办理取消乘机登记手续,否则由旅客承担误机责任。
● 孕妇乘机规定:
1. 怀孕在32周以下(含32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可按一般旅客运输;
2. 怀孕超过32周的孕妇乘机,应提供医疗单位医生诊断证明。且必须在厦航指定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3. 怀孕超过36周的孕妇,原则上不予承运。
● 生病旅客和残障旅客乘机规定:生病旅客和残障旅客必须在厦航指定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1. 范围
1.1 身体患病。
1.2 精神患病。
1.3 肢体伤残。
1.4 年迈的老人,虽然身体并未病残,但在航空旅行中需他人帮助的。
1.5 病残旅客乘机时应交验医疗单位填写的“诊断证明书”并填写“特殊旅客乘机申请书”一式五份,经检验符合运输条件后,方能办理乘机手续。需提供旅客医用氧气的旅客还应持有由合格医生签署的书面证明,说明该员有使用该设备的医学需要,并具体标明,在正常飞行时与飞机客舱内压力相对应的压力高度下,每小时所需的最大氧气量和最大氧气流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隐匿携带的乘坐民用航空器造成后果的,将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中,不得包含以下危险物品:
1.1 爆炸物品,包括弹药、爆破器材和烟火制品等(经承运人同意,限于体育运动用的小型枪械的弹药除外)。
1.2 气体,包括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
1.3 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松香油等。
1.4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火柴、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属钠、钾、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
1.5 氧化物质及有机过氧化物,包括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
1.6 有毒物质及有传染性的物质,包括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1.7 放射性物质,如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1.8 腐蚀性物质,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1.9 国际民航组织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中列出的其它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飞机上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1.10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2. 作为行李运输的锂电池的规定:对于锂含量不超过2g的锂金属电池和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的锂离子电池,携带备用电池数量应以旅客在行程中使用设备所需的合理数量为判断标准;对于额定能量在100~160Wh的大型锂离子电池,经航空运营人批准后,每人携带备用电池的数量不超过二块。内含锂电池的设备可置于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备用锂电池仅能置于手提行李。
● 锂电池作为行李运输的操作规范
1. 适用范围:个人自用的内含锂电池的电子消费品设备(如:手表、计算机、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及备用电池,可以由旅客置于行李中带上航空器。
注:锂电池包括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也属于锂离子电池一种)、锂金属电池(锂合金电池也属于锂金属电池一种)。
2. 含量限制:备用电池或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作为行李运输时,锂含量和额定能量限制如下:
2.1 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得超过2g;
2.2 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得超过100Wh;
2.3 大型锂离子电池,经航空运营人批准,其额定能量可大于100Wh,但不得超过160Wh。
3. 保护措施
3.1 备用电池应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包括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每一块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3.2 带电池设备应有防止设备意外启动的措施。
4. 备用电池数量
4.1 对于锂含量不超过2g的锂金属电池和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的锂离子电池,携带备用电池数量应以旅客在行程中使用设备所需的合理数量为判断标准。
4.2 对于额定能量在100~160Wh的大型锂离子电池,经航空运营人批准后,每人携带备用电池的数量不超过二块。
5. 行李类型
内含锂电池的设备可置于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备用锂电池仅能置于手提行李。具体要求如下:
电池类型 | 锂含量或额定能量限制 | 行李类型 | 数量限制 | 是否需要营运人批准 | 保护措施 |
---|---|---|---|---|---|
内含锂电池的设备 | ≤100Wh或≤2g | 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 | -- | 无需批准 | 防设备意外启动 |
100Wh~160Wh | -- | 需要营运人批准 | |||
备用锂电池 | ≤100Wh或≤2g | 手提行李 | 见第4条 | 无需批准 | 单个保护防短路 |
100Wh~160Wh | 每人二块 | 需要营运人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