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犬进入中国的检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5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对各空港口岸入境的宠物提出新的检疫规定,新规定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此,厦门航空特别提醒您:

(1)携带入境的服务犬每人每次限带1只。

(2)携带服务犬入境应当向中国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

(3)服务犬应当具有电子芯片,芯片须符合国际标准ISO 11784和11785,15位微芯片代码只包含数字,并确保可被读写器读取。如芯片不符合标准,应自备可以读取所植入芯片的读写器。

(4)除以下情形的服务犬可免于隔离检疫外,入境服务犬应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

a.来自19个指定国家或地区,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斐济、法属波利尼西亚、美国夏威夷、美国关岛、牙买加、冰岛、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塞浦路斯、葡萄牙、瑞典、瑞士、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携带入境的服务犬,具有有效电子芯片,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b.来自非指定国家或地区(指定国家或地区以外的所有国家或地区)的服务犬,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提供采信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滴度或免疫抗体量须在0.5IU/ml以上),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c.携带人提供相应使用者证明和专业训练证明,并经现场检疫合格。

(5)携带需隔离检疫的服务犬,应当从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中国海关总署官网会公布并及时更新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名单。截止至新规执行之日,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如下:

口岸名称

机构名称

北京首都机场

首都机场海关

北京西站

北京西站海关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虹桥国际机场海关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上海火车站

车站海关

上海国际客运中心

浦江海关

吴淞口国际邮轮码头

吴淞海关

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

乌鲁木齐机场海关

阿拉山口

阿拉山口海关

(6)如服务犬未按以上规定入境,海关予以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厦航为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其他具体检疫要求请登录中国海关总署官网http://www.customs.gov.cn ,查阅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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