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座
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厦航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经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确认后,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未经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
购票
旅客购票,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外国旅客、华侨、港、澳、台胞购票,须凭有效护照、回乡证、台胞证、旅行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儿童票、婴儿票
已满2周岁未满12周岁的儿童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未满2周岁的婴儿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的婴儿应购买儿童票。
客票有效期
除特别约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
客票变更
旅客购票后,如自愿要求变更航班、日期、舱位等级,应遵守其客票适用的运输条件,并在厦航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办理。(团体旅客另行规定)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其客票有效期内向厦航提出,并在客票有效期内办理退款手续。非自愿退票不收取退票费;旅客自愿退票,按其客票相应的适用条件及厦航运输总条件办理。(团体旅客另行规定)
特殊旅客及限制运输
重要旅客(VIP)、无成人陪伴儿童、担架旅客、轮椅旅客、孕妇、病患旅客、残障旅客、犯罪嫌疑人或犯人、婴儿等需要在旅途中给予特殊礼遇或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的旅客属于特殊旅客。特殊旅客购票应在定座时提出,并仅限在厦航指定直销机构或特别授权的BSP销售代理人处办理。在符合厦航及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厦航及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予载运。出于安全、服务以及技术上的考虑,厦航对每一航班运输特殊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拒绝运输
厦航出于安全等考虑,认为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可能使其他旅客不舒适或反感,或可能对其自身、对厦航或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的,或根据其他合理的判断,有权拒绝运输该旅客及其行李。
特殊餐食:旅客要求为其在乘机时提供特殊餐食应在定座申请时同时提出(且须在始发航班离站24小时以前),厦航将根据可提供的特殊餐食种类将受理结果回复至售票部门;对于旅客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以内及当天16:00以后提出第二天航班特殊餐食申请的,需经厦航确认后方予提供。售票部门应将受理结果反馈旅客。每位旅客仅限申请一种特殊餐食。
乘机
厦航及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一般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90分钟开始办理乘机手续;在航班离站时间前30分钟时(海口美兰机场、杭州萧山机场、深圳宝安机场40分钟,广州白云机场、北京首都机场、上海虹桥机场、浦东机场45分钟)停止办理乘机手续。自2009年12月1日起,厦航所有航班提前十分钟关舱门/登机口(即关舱门/登机口的时间调整为计划起飞时间之前10分钟),旅客应在合理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妥乘机手续。旅客未能按时到达厦航的乘机登记处或登机门,或未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客票、登机牌,或未能做好旅行准备,厦航为不延误航班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对旅客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厦航不承担责任。
随身携带物品
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免费行李额
持成人票或儿童票的旅客,每人免费行李限额为:头等舱40公斤,经济舱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不准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内夹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利器和凶器。
不准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内夹带重要文件、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航班不正常服务
因厦航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厦航免费向旅客提供膳宿等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和旅客等非厦航原因,在始发站造成的延误或取消,厦航可协助旅客安排膳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本须知仅为厦航国内运输总条件和客票适用条件的部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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